索 引 号 | 640000010/2022-00037 | 发文时间 | 2022-07-01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司法厅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
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决定在全区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均可实行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除外。
二、适用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符合承诺条件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相关证件。列入国家、自治区信用服务管理平台信用惩戒名单的,在信用恢复前不适用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
三、工作流程
(一)初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依据申请人陈述内容,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情形。不属于适用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二)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相关内容,申请人对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内容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解释。申请人无阅读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宣读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相关内容以及法律责任,并记录在卷。
(三)承诺。申请人应当签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一式两份,由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决定。申请人提交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相关材料并已按规定提交法律援助其他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五)承诺退出。申请人撤回承诺时,法律援助机构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申请自动终止;已经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受援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济困难证明文件,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受援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终止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受援人。
四、核查监督
(一)深入核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共享信息核查、实地调查、发函部门协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
事后核查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申请人承诺的事实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查,经核实无法获得确切信息或者确实难以核查,但根据已知的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知的,可以采信当事人承诺。
(二)问题调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中知悉或接到实名举报等,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相关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五、信用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终止法律援助。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共享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国家和自治区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关于《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具体政策实施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0951-411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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