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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10/2023-00059 发文时间 2023-07-27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卫生健康

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健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规范全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

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

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诊断检查鉴别工作机构

1.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应当在县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名单见附件一),病情诊断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妊娠检查由两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

2.医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医师进行诊断检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书》。

3.医师应当认真查看医疗文件,亲自诊查病人,进行合议并出具意见,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书》或《社区矫正对象妊娠检查书》,并附三个月内的客观诊断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书》《社区矫正对象妊娠检查书》由两名负责诊断检查的医师签名,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后,加盖诊断医院公章。

《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书》或《社区矫正对象妊娠检查书》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医学检查情况、诊断检查意见等内容,诊断依据应当包括疾病诊断结果、疾病严重程度评估等。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意见关于病情的表述应当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应条款。

4.医师对诊断检查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书》或《社区矫正对象妊娠检查书》中写明分歧内容和理由,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因意见分歧无法作出一致结论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委托其他同等或者市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院进行复查。

5.医院应当指定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6.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参与诊断检查的医师与社区矫正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规范诊断检查鉴别工作程序

7.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建议,级社区矫正机构决定并委托医院诊断、检查。

8.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到指定医院接受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时,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到场负责协调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保证人、监护人应当予以协助

9.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因严重疾病或行动不便不能到指定医院接受病情诊断的,卫健部门应协调指定医院安排专家以适当方式诊断病情,提出意见建议

10.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11.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意见书》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疾病治疗情况、生活现场进行调查,对其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并形成调查走访笔录,结合指定医院出具的《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书》,研究提出鉴别意见。参与鉴别的鉴别小组成员应当签名,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严格诊断检查鉴别结果的评议和应用  

12.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成立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评议小组,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作出评议。

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由社区矫正机构、检察机关、受委托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所在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2名以上医疗专业人员组成。

1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评议结果在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作技术处理。依法不予公开的案件除外。

14.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社区矫正机构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15.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对诊断检查或鉴别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复核。

16.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县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进行抽查。

17.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确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病情诊断、妊娠检查费用的,诊断、检查费用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中列支。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四、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

18.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管理的监狱、看守所的衔接配合,建立完善常态化联系机制。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9.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定期身体情况报告监督和记录,对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审查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反馈。对属于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延长罪犯复查期限,并通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20.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应当以书面形式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参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依法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21.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将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事由、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向人民检察院通报。

22.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全程法律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重新组织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

五、进一步严格工作责任

2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办案责任制

24.在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病情诊断检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25.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病情诊断检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仅以罪犯死亡、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责任。

  

  附件1.全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医院名单

  2.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3.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意见书》  

     4.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意见书》

视频解读:

“政策公开讲”之规范全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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