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10/2023-00034 | 发文时间 | 2023-07-12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司法厅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3年7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
换届选任工作方案
全区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有序衔接,组织好新一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为选任工作目标,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价值和公信力。
二、工作职责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部署,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随机抽选、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和人选确定等工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保障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序开展。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社区),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三、内容步骤
2023年7月正式启动,10月底完成我区人民陪审员的换届选任工作。2023年至2027年,根据市、县(区)人民法院的具体需求进行增补。目前担任人民陪审员未满五年的,可继续担任。
选任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3年7月)
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召开动员协调部署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摸清所需人民陪审员底数,落实人、财、物保障,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3年8月至9月)
(一)名额数确定
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要求,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调整。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名额数意见,需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二)选任公告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模板详见附件1)。
(三)随机抽选
1.随机抽选及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进行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2.征询意见。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其是否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经候选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详见附件2),反馈至司法行政机关。
3.确定拟任人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1.接受报名。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2.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3.确定拟任人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五)公示名单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任命程序
由人民法院院长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命后,人民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七)公告程序
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八)名册管理
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九)就职宣誓
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底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总结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和公安厅。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组织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增强对选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及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争取经费保障,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选任各个环节都有安排部署,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二)细化工作内容,注重工作实效。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要将选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考核内容,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时限要求和工作步骤,不折不扣地推进各个环节的落实。及时、准确核查相关材料,真实、客观反映工作效果,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和公安厅将按照工作阶段组织指导、调研、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密切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合力。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要理顺工作衔接链条,切实在多个部门之间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协助破解难题,促进经验转化。司法行政机关负起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各项任务的推进。
(四)提高群众认知,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社区宣讲、微电影、宣传片、公益广告、海报、网络、微信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联系人:
自治区司法厅: 滕 辉 17795022939
哈 娟 17795022014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海峰 17795025883
祁 鹏 17795025589
自治区公安厅: 关英鸣 13709573229
附件:1.XXX县(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附件1
XXX县(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现就XXX县(区)XX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XXX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XXX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XXX名。
二、选任条件
(一)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二十八周岁;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公告期内,均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
随机抽选由XXX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XXX县(区)人民法院、XXX县(区)公安机关从本县(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向XXX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向XXX县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由XXX县(区)司法局会同XXX县(区)人民法院、XXX县(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由XXX县(区)司法局会同XXX县(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拟任公示。由XXX县(区)司法局会同XXX县(区)人民法院、XXX县(区)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XXX县(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X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XXX县(区)人民法院会同XXX县(区)司法局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咨询电话:XXXXXX
监督咨询电话:0951-4112490(自治区司法厅)
0951-6377076(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0951-6136194(自治区公安厅)
特此公告。
XXX县(区)司法局 XXX县(区)人民法院
XXX县(区)公安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岁) | 照片 (2寸) | |||
籍 贯 | 民族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婚姻 状况 | 健康 状况 | ||||
专业技术 职务 | 专业 特长 |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通讯地址 及联系方式 | ||||||
选任方式 | 随机抽选( ) 个人申请( ) 组织推荐( ) | |||||
推荐单位 | ||||||
推荐单位地址 及联系电话 | ||||||
个 人 简 历 |
奖惩 情况 | |||||
主要家庭 成员及 社会关系 | 关系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本人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选任 部门 意见 | (人民法院)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方案》的具体政策实施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0951-411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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