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大、矛盾积累多、形成原因复杂,随着山林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山林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日益凸显,若处理不及时或方式方法不得当,易引发集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安全稳定的隐患。为及时解决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助力山林权改革平稳有序推进,11月1日,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林草局、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推进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纠纷不出行业”。一是以防范化解风险为着力点,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风险防控机制,将预防山林地承包经营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山林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调解,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二是统筹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完善调解、仲裁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山林地承包经营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各地建立健全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依法设立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和加强行政调解力度、建立健全山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及时将矛盾纠纷导入法治轨道、不断强化调解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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