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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申请
发表时间:2023-07-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您好!欢迎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备案审查申请平台。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接到书面审查建议,应当进行审查;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如果您认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违法性问题的,可以通过拨打办公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备案审查申请。

办公电话:0951-5030035

办公邮箱:nxba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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