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特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查阅。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司法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厅办公室承担。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传真):0951-4113470
电子信箱:nxsftbgs@163.com
二.信息公开内容
自治区司法厅政府公开信息划分为五大类:
(一)机构职能
1.司法厅概况
2.厅领导
3.内设机构和职责
(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
1.法律
2.法规
3.规章
4.规范性文件(非涉密)
(三)司法行政业务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立法协调。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自治区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自治区政府对外合同、框架协议的审查等法律事务。负责自治区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自治区政府部门和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及执法证件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监督全区监狱管理工作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一)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地级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动态
1.部门会议信息
2.通知公告公示
3.日常工作动态
(五)决策信息
1.规划信息
2.总结计划
3.文件资料
4.公开征集事项
5.统计数据
三.信息公开原则和类型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查阅。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进行。网上公开网址为宁夏司法行政网,受理点为宁夏司法厅办公室。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司法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本机关已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宁夏司法厅办公室。
2.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司法厅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951-4104239),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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