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10/2021-00004 | 发文时间 | 2021-04-01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司法厅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宁司规〔2021〕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局、室):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要求,经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自治区司法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全面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的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经研究论证,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办理律师执业、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政务服务事项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法律事务1年以上经历证明”等18项证明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统一使用。同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二、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特别授权。对于有较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依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在本通知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场所等平台上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服务窗口要在显著位置摆放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
四、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核查监管
申请人签署承诺文书后,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通过宁夏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向有关单位书面调查或者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进行线上线下核查,要加大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对在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情况及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监管部门。
五、强化风险防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各环节的重大风险点,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等问题。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相关事项办理结果公示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审查译审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律师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处和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司法行政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牵头单位示范引领作用。
(二)及时反馈问题。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注意收集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反馈。同时,要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审查译审处。
附件1
自治区司法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证明出具单位(人) | 改革措施 |
1 | 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行政确认 |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3.具有一年以上……”。 | 法律援助机构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2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 律师执业证核发,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 | 律师事务所 | 内部核查 |
3 | 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申请人 | 内部核查 |
4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5 |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律师执业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律师法》第六条第四款“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6 | 学历证明 | 律师执业证核发;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或者具有相关的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教育部门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7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人事档案挂靠的缴费凭证及档案管理复印件”。 | 档案管理部门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8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 行政许可 | 《律师法》第六条第四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 | 内部核查 |
9 | 办公场所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 办公场所产权所有人 | 现场勘验 |
10 | 资产证明(实物出资的权属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 银行、会计事务所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11 | 业务、财务、档案办结(交接)证明或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的证明 | 律师执业证注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 | 内部核查 |
12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证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 | 内部核查 |
13 | 公章、财务章收缴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 内部核查 |
14 |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出具该所符合联营条件的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行政许可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五)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内部核查 |
15 | 台湾居民身份公证证明 | 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 公证机构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16 | 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或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证核发、司法鉴定人执业、公证人员执业,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国内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公安机关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17 | 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申请人所供职过单位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18 | 经济困证明 | 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困难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 |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协助核查 |
附件2
自治区司法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样表)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告知文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设定证明的依据
1. 《 》第 条 款 项规定:
。
2. 《 》第 条 款 项规定:
。
……
(三)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2.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四)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承诺文书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 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司法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解读具体政策实施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0951-5030035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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