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191105082729990 | 发文时间 | 2019-11-05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司法厅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宁夏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宁夏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指导
大纲(试行)》的通知
宁司通〔2019〕46号
各市、县(区)司法局:
现将《宁夏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指导大纲(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司法所标准化建设指导大纲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司法所建设水平,推动司法所依法行政、规范履职、高效服务,根据司法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大纲。
一、政治建设
1.司法所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党建统领司法所整体工作。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切实加强司法所党组织建设,实现司法所党组织全覆盖,努力把司法所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2.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党员)的司法所,应当成立独立党支部。
不足3名党员(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党员)的司法所,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党支部、加入所在乡镇党支部或县级司法局党支部等方式建立党组织。
无党员的司法所,可以采取组织调整或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3.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所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和保障司法所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断改进业务工作,实现司法所党的工作全覆盖。
二、机构建设
4.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副科级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司法所国有资产由县(市、区)司法局管理。
5.县(市、区)司法局按照“一乡镇(街道)一司法所”的原则,结合辖区面积、人员规模及工作需要设置司法所。
6.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市、区)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并报所属市司法局备案。
7.司法所名称为“××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8.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司法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司法局提出建议,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三、队伍建设
9.严格按照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司通〔2016〕114号),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10.司法所由3名以上(含3名)在编在岗人员组成,有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用3名以上(含3名)专职调解员和矫正工作协理员。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落实到位,没有被挤占、挪用和空编现象。
11.司法所所长应当具备法律等社科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两年以上,政治素养较高,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和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创新和行政管理能力,能够较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12.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所所长)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80课时,达到会依法调解疑难纠纷、会依法履行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职责、会依法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会解答法律咨询、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出庭应诉、会撰写常用文字材料、会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
13.新任司法所所长和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司法行政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类培训,凡未参加初任培训或经培训无法达到上岗要求的,不得上岗。
14.司法助理员申请调动的应在本县(市、区)司法所工作满5年。
15.借调司法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3个月以上的,须由借调单位出具书面借调函,所在司法所签署意见,书面报请所属县(市、区)司法局研究同意,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借调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以上的,限期调离。
四、业务建设
(一)人民调解工作
16.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健全,其中,村居(社区)调解组织达到100%,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达到80%,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应建尽建,实现组织、场所、工作、制度、报酬、经费“六落实”和名称、印章、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同时,根据辖区网格化管理的实际情况,落实“十户调解员”“村组(楼院)纠纷信息员”和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等制度。
17.抓实教育培训,每年对辖区兼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全员轮训,确保队伍素质适应工作需要;对辖区内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调委会主任培训每年不少于80课时。
18.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防范、排查调处、联动联调、应急处置等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积极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分别达到95%、98%以上。
19.建立健全纠纷登记、统计、回访、疑难纠纷报告等工作制度。人民调解案卷立卷归档标准统一规范。
20.近三年内未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或不及时而导致“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21.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依托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按照《宁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宁司通〔2017〕114号)规定的相关标准建设和配备办公设备,指导辖区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室。
22.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设置法律服务机构导引指示栏(电子屏),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切实做好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申请的登记、初审、转办等工作,努力满足辖区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23.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农民工、流动人口权益维护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24.帮助和引导人民群众利用中国法网、宁夏法律服务网、宁夏“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宁夏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等获得线上法律服务和线下法律服务指引,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法律服务。
(三)社区矫正工作
25.建有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台账,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个案矫正率达到100%,并实行动态管理。
26.树立底线安全观,认真研究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规律,不断规范执法程序,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入(解)矫宣告、外出审批、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司法奖惩、解除矫正等执法环节标准明确、程序规范。
27.创新矫正模式,丰富矫正教育内容和形式,打造数字化社区矫正室,切实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质量。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排查、走访、手机(手环)定位等监管措施到位,预防和减少犯罪,杜绝脱管现象。
(四)安置帮教工作
28.建立刑释解矫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辖区内所有安置帮教对象全部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做到“四个清楚”:清楚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底数,清楚辖区1个月内预释放人员底数,清楚辖区内现有社区解矫人员底数,清楚辖区内现有安置帮教对象底数。
29.宁夏刑满释放大数据平台运行良好,辖区服刑在矫人员基本信息核实率、核实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随时查看、按时下载辖区内刑释解矫人员名单,信息反馈准确及时。
30.做好衔接工作,重点和一般帮教对象衔接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
31.指导建立帮教小组。指导村(社区)成立帮教小组,督促帮教小组对帮教对象落实帮教政策,积极开展教育帮扶和就业服务工作,已衔接人员帮教率达到98%,安置率达到95%以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矫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32. 开展延伸帮教工作。参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监所联合开展的各类延伸帮教活动;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实行动态排查、跟踪走访、重点帮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监护、就学、生活等困难和问题。
(五)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
33.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引领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基层社会法治化水平。积极主动承担基层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乡镇、街道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当好基层党委、政府法治建设的参谋助手。
34.落实普法规划和普法任务。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的宣传,推动当地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35.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指导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
3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和保障人民依法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3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或转办的工作。
五、所务建设
38.职责程序规范。科学制定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责任明确到人。司法所工作职能、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职务、联系方式统一上墙公示。
39.工作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公开公示、执法监督、过错追究、请示报告、廉洁勤政、车辆管理、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有章可循,运转灵活有序。
40.工作台账规范。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业务台账和司法所会议记录、考勤考核等必要的管理工作台账。
41.档案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基层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业务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按照相关要求立卷、归档、保存、销毁。
42.考核评价规范。规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坚持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客观评定考核结果,认真落实奖惩措施。
六、基础建设
43.办公业务用房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建筑面积达到120平方米,无被挤占等情况,分别设有所长室、社区矫正室、安置帮教室、调解庭、档案室。有条件的司法所要设置开放式柜台式全业务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44.内外标识统一规范。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宁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制作悬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标识标牌,所容所貌整洁美观、庄重大方,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 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可以按比例进行缩放,但不得改变图案、颜色和字体。
45.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装备、交通工具和满足服务群众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46.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司法所,实现与相关党委、政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网络互通、资源共享,工作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人民满意度评价较高。
47.依托村(社区)委员会、村(社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站等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并对村(社区)原有的社会矫正、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站点进行整合,建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村(社区)的统一工作平台。
48.司法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应纳入县(市、区)司法局部门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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