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中心 > 政策解读
《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及其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司法厅于2015年制定施行《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并于202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出台实施,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原《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部分内容与制定依据、执法需求已经不相适应。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23年底前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对基准及其适用规则进行修订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则》修订情况。由原来22条修订成20条。一是新增3条。分别是第10、12和13条,涉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二罚、调整适用。二是修改15条。分别是第2-9、11和15-20条,涉及适用范围、术语定义、适用原则、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处罚情节、不予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禁止情形、责令改正、监督考核、法律责任、裁量基准和施行日期。其中,第5条“适用情形”由原第4、5条合并而来。第20条“裁量基准”由原第21、22条合并而来。三是删除3条。分别删除原条文第12、17和19条,涉及单处并处、职权分工及溯及力。

(二)《基准》修订情况。主要涉及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援助工作4部分。一是修改项目名称。将表格中的“项”修改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修改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修改为“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标准”修改为“处罚标准”。二是增、删处罚事项。共计增加9个、删减11个处罚事项。其中,“律师管理”部分增加“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的”等3个处罚事项。“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增加“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和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等2个处罚事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部分增加“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等4个处罚事项;删除“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等11个处罚事项,因为2023年修订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删除了相应处罚依据。三是增加处罚依据。“律师管理”部分,“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28个处罚事项,分别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应法条作为处罚依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部分,“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等8个处罚事项,增加2023年修订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应法条作为处罚依据。四是修改裁量阶次。“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部分,对原基准暂未区分处罚幅度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等14个处罚事项,区分了裁量阶次。

三、基本特点

一是规定了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明确了适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二是裁量阶次的法定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增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央要求,删除原来“特别严重”阶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裁量阶次分为“一般、严重”“轻微、一般、严重”“轻微、一般、较重、严重”三种类型,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执法实际。三是内容更精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原则、适用情形、处罚情节及监督考核等内容进行了更精准表述。


相关文件: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