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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10/2023-00069 发文时间 2023-11-13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宁夏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和分类教育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和分类教育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教育矫正质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宁夏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和分类教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1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和分类教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和分类教育,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社区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和分类教育。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分类教育应当坚持依法适用公开公正相统一,宽严相济与动态管理相配套日常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分级进行动态化的监督管理,根据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帮扶

  

第二章  分级管理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裁判内容、犯罪类型、矫正阶段、现实表现风险评估考核奖惩等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管理、二级管理、三级管理,具体情形和管理措施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确定管理级别。遇特殊情况未及时确定管理级别的,适用一级管理。

第八条  管理级和调整,由受委托司法所提出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确定。

  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一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高风险等级:

(一)涉黑涉恶、涉暴力恐怖、涉毒品、涉邪教犯罪的;

(二)因诈骗、盗窃、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经评估有安全风险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或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具有危害社会倾向的

(四)存在重大情感纠纷、债务纠纷、家庭变故经济特别困难、就业困难等情况,可能引发重新犯罪的;

(五)被训诫后仍不改正或者矫正期间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存在其他需要重点管理的情形。

  风险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信息化核查实地访和个别教育的次数。  

第十一  社区矫正调整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确定(调整)管理类别审批表》,提出管理级别调整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查后提出具体意见,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

三)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通过后,受委托的司法所按调整后的管理级别调整矫正方案,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布调整后的管理级别和管理措施。

十二  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提出减刑建议的,在受奖励当月可以调整到较低的管理级别;已经是三级管理的矫正对象不再调整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处罚的,在受处罚当月应当调整到较的管理级别;已经是一级管理的矫正对象不再调整。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后的管理级别,由新接收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按照原社区矫正机构确定的管理级别,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级别应当在受委托司法所进行公开,接受监督。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除外。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对本人管理级别或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社区矫正对象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

第十六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措施不受其对应的管理级别限制

  

第三章  分类教育

  

第十七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结合实际情况,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教育。

(一)根据罪犯类型分类。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没有监禁刑服刑经历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重视“沉浸式”入监警示教育,强化罪犯身份意识和悔罪服法教育;对被裁定假释和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重视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根据犯罪类型分类。按照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种类,结合具体罪名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和认罪悔罪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根据年龄和性别分类。对成年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分别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对女性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要突出亲情感召,强化“一人一策”帮教和“一对一”心理矫正服务。

(四)根据犯罪主观因素分类。对故意犯罪的,应当将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矫正相结合,提高教育矫正震慑力度,通过开展法治、道德、文化、劳动、警示教育和公益活动,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对过失犯罪的,应当加强法律常识、生活常识、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

(五)根据矫正阶段分类。按照矫正初期、矫正中期和矫正末期,有针对性的开展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一个月内为矫正初期,矫正期限最后一个月为矫正末期,其他时段为矫正中期。矫正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情况确定矫正阶段。

第十九条  入矫教育以强化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和悔罪意识为重点,学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其自觉服从监管、接受教育矫正。

常规教育以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为重点,通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预防再次违法犯罪。

解矫教育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更好的融入社会为重点,全面系统地对矫正过程进行评价评估,指出其矫正期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宣讲安置帮教政策,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犯罪性质、动机、情节、后果、影响,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情况,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

(二)社区矫正对象特征表现,包括身份职业、教育背景、心理特点、健康状况、兴趣爱好、行为方式、价值取向、日常表现等;

(三)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受教育情况、身份职业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纳度

(四)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状况,包括是否就业、就业方式、是否外出务工或者就学、是否有稳定的收入、经济收入能否满足正常生活、有无经济压力等;

(五)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背景,包括经常接触交往的人员情况、与他人有无矛盾纠纷、所在社区反映和评价等;

(六)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表现,包括能否认罪服法接受矫正、能否自觉遵守监管规定、能否按规定定期报告、能否按要求参加学习教育、有无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奖惩情况、家庭成员能否协助配合教育管理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图文解读:

宁夏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和分类教育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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