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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10/2023-00025 发文时间 2023-05-22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水平,提高社区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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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

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显著特征,也是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质量的内在要求。为深入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提升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为平安宁夏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社会力量相结合,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事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教育矫正内容,拓宽帮扶救助渠道,全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逐步形成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适度分离、互为补充、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矫正机构组织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教育帮扶模式。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重要性的认识。社区矫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更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内容范围。《社区矫正法》规定,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提供必要场所和条件。

1.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和群众性组织、村(居)委会、志愿者。人民团体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家庭困难、身患残疾以及青少年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教育帮扶工作。

2.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可以通过政府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或通过社会组织委派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业的服务,提高教育质量和帮扶效果。

3.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事务的服务,以项目化、清单化的形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心理矫治、评估矫正需求、教育学习、组织社区服务、指导就业就学等非执法类事项的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帮助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

4.社会力量应当在社区矫正机构指导下,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工作。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的社会力量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政策、制度上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1.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知、心理、行为、家庭关系、社会交往、就业谋生等普遍影响其正常融入社会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引导具备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方法提供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教育帮扶,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创造有利条件。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2.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各地财政部门要依法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3.重视专业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社区矫正既是刑事执行活动,又具有社会工作性质,培育一批专门从事社区矫正领域服务的社会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要鼓励社会工作者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  、有规模的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建立本地区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名录。要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4.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队伍。各地要按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1︰10比例,培养、配备社会工作者。要加大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力度,鼓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考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保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作薪酬待遇,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理念,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分层次、多形式开展志愿者技能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能力,发展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5.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区)社区矫正机构要积极联合当地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的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就业基地,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的现实困难,帮助其树立信心、重建自尊。要立足本地资源,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建立一系列公益服务基地,为社区矫正对象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参加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建立会商、联席等工作制度,加大对招用符合条件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的政策支持。

6.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贴近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列入(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财政部门要依法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

7.科学组建矫正小组并发挥其作用。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平台。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法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村(居)“两委”成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共同参与,落实矫正措施。矫正小组要因案制宜、因人而异,融法律约束、道德教育、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四)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重要举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

1.建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通过完善联席、会商等制度,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就业岗位、开展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吸收热心社区矫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起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2.建立社区矫正帮教育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息收集、归纳和整合机制,搭建企事业单位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供需交流平台,畅通供需信息。

3.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激励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领导。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要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平安宁夏建设能力的重要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刑事政策正确执行。有涉外背景的社会组织、基金会,非中国国籍人员不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核,加强合同管理,对项目的实施开展绩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取得预期效果。要挖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全面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矫正工作提供有益借鉴。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优势,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具体政策实施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0951-408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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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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