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10/2022-00046 | 发文时间 | 2022-06-27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司法厅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司法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自治区司法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司法局、教育局,相关院校:
现将《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6月27日
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基地管理,提升法考组织实施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区法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考基地是指我区设区的市司法局在法考考点院校使用中央专项等资金进行建设,或者法考考点院校自愿申请,经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命名的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
第三条 法考基地主要承担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等考试及相关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法考基地管理应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当,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协作配合、互利共赢,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产权明晰、处置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全区法考基地的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制定、联合命名授牌,指导监督法考基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法考基地的联合命名授牌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法考基地所在院校做好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考基地的申报、建设、使用和管理。
法考基地所在院校负责基地的运行维护和考试、培训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命名
第六条 法考基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司法厅规划布局,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申报;
(二)有两年以上组织实施法考的经验且当年为法考考点;
(三)未发生过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严重违纪现象。
第七条 法考基地建设内容应当不低于自治区司法厅规定的法考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的考点考场、计算机、电力、网络、安全、服务等建设标准,通过法考相关技术标准测试,建成后的法考基地应当符合法考组织实施要求,确保在一定时期内有效使用。
第八条 使用中央专项等资金建设的法考基地建设应当按照申报、审定、招标采购、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流程进行。
第九条 法考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申请命名为法考基地的法考考点院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向自治区司法厅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司法厅对设区的市司法局申报的法考基地进行核查,对符合建设条件、标准等要求的,与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命名、颁发“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牌匾。
第三章 运行和使用
第十一条 法考基地所在院校应当定期对基地设备设施、场地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场地等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每年度考试、培训的时间、阶段任务和工作要求,及时通知法考基地配合做好场地、考务人员选配、设备设施安装测试、后勤保障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法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司法厅商自治区教育厅取消法考基地命名:
(一)不按要求承担考试、培训工作任务,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连续两年未承担法考及相关培训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大考试、培训责任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违纪现象的。
第十四条 法考基地所在院校不得以法考基地名义开展与法考应试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法考基地中使用中央专项等资金形成的硬件及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由设区的市司法局按照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司法厅对法考基地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用于法考基地建设的中央专项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供相关业务培训或交流机会,不断提高法考基地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八条 法考基地应当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组织实施法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等考试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结合本地区法考基地需求,开展“法律进学校”等活动,支持法考基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参照本办法与法考基地所在院校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法考基地建设、使用、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事项。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合作协议未涉及本办法内容或有冲突的,协议双方参照本办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商教育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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