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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宁司函〔2019〕59号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
二次会议第261号提案的函
九三学社宁夏区委员会:
关于《提高我区依法治区工作实效的建议》提案(第261号)收悉。现就相关内容的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关于“依法治区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得多,但落实程度不尽如人意”方面。
(一)针对提案中“有的(制度措施)落实需要时间,没有硬性标准,推进程度不均衡,如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未经听证,或听证只满足表面程序要求,许多听证参加人并非利害关系人”的内容,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治区各项制度措施的推进落实,自2014年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以来,通过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要点等配套制度,加强督察考核等方式,推进相关制度落实。
考虑到《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等规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原因,不易频繁修改,根据一些制度落实情况,通过印发年度工作要点、专项文件,修订年度考核指标等方式予以调整。例如,为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和公共政策决策听证制度的全面实行,当前主要采取的做法有:
一是制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第十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做了专门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并且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也应当举行听证;较多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决策承办部门也应当举行听证。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一半。”切实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有效参与。
二是制定规范行政听证程序的政府规章。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听证的范围、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为了保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纳入听证范围,《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拟作出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听证权利和听证群众的广泛性,《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符合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三是将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听证在内的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年度考核和督察范围。为了保证听证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效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制定年度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和督察计划时,明确将听证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和督察范围,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效落实。
201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落实:
一是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根据《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二是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的考核。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点是听证程序的落实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落实。
三是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督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对全区法治建设(包括法治政府)情况进行全面督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察内容,督察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不依法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者落实不力的,将依法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二)针对提案中“有些制度的考核方式不能有效提高落实积极性,如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制度,在现有以扣分为主的考核方式下,应诉率不理想”的内容,办理意见如下:
对于缺乏落实积极性的制度,着重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综合运用督察、考核等多种措施提高落实积极性,确保落实效果。例如,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的有效落实,在具体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015年1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宁政办发〔2015〕11号),2016年10月,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67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加强效能考核。自2017年起,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列入法治政府建设效能目标考核体系,明确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分值。
三是强化责任督察。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职责。”为了确保《行政诉讼法》和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有效落实,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过程中,我们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作为重点督察内容之一。
通过以上做法,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的意识、能力和水不断提高,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观念深入人心。但确实也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不高、出庭不出声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一是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改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从制度上科学确定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明确不出庭正当理由的内容、设置最低出庭率、建立出庭应诉通报机制、完善不出庭应诉的追责体系,以此全方位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效能考核体系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考核、赋分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三)针对提案中“个别制度本身对实际情况的考虑不全面,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内容,办理意见如下:
对于实际操作困难的制度,及时跟踪制度执行情况,并进行调整,确保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针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落实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一是制定了《自治区司法厅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包含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则(试行)、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量化办法(试行)),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各项要求见行见效。
二是督促各市县(区)司法局通过组建律师服务团队、在村(社区)委会设置律师服务公示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排律师值班、重点保障贫困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形式,通过律师积极参与村(社区)社会治理、建立法律服务需求档案、现场法律讲解与咨询等形式,扎实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解决法律服务“有没有”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好不好”,实现了村(社区)法律顾问从面上全覆盖向有效全覆盖的提升。目前,我区2800多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覆盖率100%,微信群覆盖率100%。自工作开展以来,律师为村(社区)百姓提供法律咨询3万余件(通过微信解答约1.8万件),制定修改村规民约300件,化解矛盾纠纷3000余件。
正如提案所指出的,目前,村(社区)法律顾问中,律师占90%以上,少数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部分律师本职工作繁忙,加之缺乏专门的经费,从而极大地影响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效果。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一是继续努力,向财政厅争取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提供适当补助。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村务公开、微信等方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让更多群众知晓这项制度、积极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案中关于“领导干部的日常法律学习、培训、考核评估流于形式的情况较多…,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授课效果不佳…”方面
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七五”普法启动以来,我们紧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定宁夏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以增强干部法治意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力度,加大在自治区党校的主体班次教学宪法法律、党规党纪、依法治区等内容,广泛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共培训厅处级干部3200人次左右,开设县处级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修班9期,培训450人次,在宁夏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设置法治教育、党内法规等相关课程561门,全区共有约62万人次选学了相关课程。制定下发了《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把旁听庭审、以案释法与行政应诉工作有机结合,与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复议案件结合起来,与法律进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创建工作密切结合,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增强法治教育效果。
二是创新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模式,不断提升法治宣传实效。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全区普通中小学全面开设《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课程,高等学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通过教育教学平台、互联网宣传渠道等,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主阵地和课堂主渠道作用。大力实施法治课教师法律培训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的师资力量,组织开设“中小学法治教师学新法提升培训班”,建立自治区法治教师人才库,为全区每所中小学校至少培训一名具有系统法律专业知识的法治课教师,法治课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总计354.7万元,培训人员达到1500人,遴选出66名“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扎实推进。不断丰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载体,组织开展讲法律故事比赛、模拟法庭大赛、法治手抄报比赛等活动,发挥好银川市金凤区丰登学校、唐徕中学西校区、石嘴山市第四中学、固原回中法治教育基地作用,不断拓展青少年第二课堂。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知识网络大赛”,举办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讲大赛宁夏区比赛,扩大青少年学生普法的覆盖面和有效性。编写符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例读本,教师和学校依法治理的培训教材,深入开展精准普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辖区内各类学校与司法行政、公安、交通、卫生、食品监督、环保、禁毒委、检察院、法院、青少年下一代保护协会等部门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多方联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和食品安全法、禁毒法、环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方面的专项法律宣传,让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大众化、普及化,充分发挥“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的作用。
三是加强全区法治文化建设,打造法治宣传教育品牌。结合宁夏特点,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基地示范点建设,重点培育了一批有特色、底蕴深、叫得响的自治区级法治文化基地,支持新建扩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17个。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支持社会法治文化机构,创作一批具有宁夏地域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节目。组织开展“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微视频征集系列活动,向社会推送一批可读可看可学的法治文化精品,创作微电影、H5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产品300余个。利用“3.15”“6.26”“12.4”等重大节点和重要纪念日,举办宪法法律报告会、征文演讲等各类活动3000余场次,发放口袋书、宣传品50余万册。继续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工作,推进普法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以“宁夏法治”微信公众号为核心,打造包括区内30余家新媒体在内的普法矩阵群,完成全国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的注册和运行,开展宁夏网信普法进网站活动,促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整体工作不断深入。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在媒体开设普法栏目30余个,培育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体普法平台,在宁夏电视台等媒体打造《的哥哈喜喜》等系列普法品牌栏目,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喜爱。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促进地方党委依法执政、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法治宁夏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等,深入开展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诚信守法示范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多层次多领域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对已命名的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进行复核,全面提升创建质量,推动全社会法治水平上台阶。
下一步,我们将突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聚焦重点内容,紧扣重点工作,抓住重点对象,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坚持全方位、立体化,做到网下与网上相结合,齐推进;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注重以案释法,挖掘特色文化,推进网络普法,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普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督导,加强工作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普法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感谢您对依法治区工作的关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8月30日
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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