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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 二次会议第251号提案的函
发表时间:2019-09-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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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宁司函〔2019〕51号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

次会议251提案的函

  

张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提案(自治区政

协十次会议第25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政府和法院建立的联动机制保障破产企业依法有序清出

(一)政府重视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要求:“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六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工信局应积极推动进入重组程序,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组计划草案,其中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但目前真正提出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并不多,主要是以行政的方式处置。

(二)法院建立联动机制。石嘴山中院先后出台了《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审判执行工作沟通协调会议机制的意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政府与法院联席会议机制的工作制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地方政府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的意见》《关于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石嘴山市金融司法协作办法》《金融司法协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文件,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有的放矢的妥善协调处置相关工作。

(三)做好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的衔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时分类梳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目前,银川中院制定印发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的暂行办法(试行)》,受理“执转破”案件2件;石嘴山中院受理“执转破”案件1件;吴忠中院受理“执转破”案件1件,尚未审结,案件难度很大,仅此一案就产生120余件执行案件;中卫中院受理“执转破”案件1件。自治区高院积极组织召开与宁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信银行宁夏分行等14家金融部门涉执行案件专题座谈会,听取金融部门对宁夏法院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实施方案的意见建议,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涉金融案件执行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紧盯“一个90%、一个80%、一个100%”、针对终本案件三个月开展一次网络查控和推动涉金融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建立的工作总目标。第一阶段(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已执结116件,执行到位金额53643.89万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5589人次,取得了阶段性效果。此次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还与银川、石嘴山、吴忠中院进行“执转破”工作情况对接、制作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文书样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目前我区法院系统尚未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由自治区高院民二庭兼办破产案件。

二、正在探索建立市级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

目前,自治区高院已编制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成员名册》,以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手段服务“三去一降一补”。下一步将着手制定《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规定》和《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以规范法院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规范管理。

三、关于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法明传[2016]469号),提出建立破产援助基金,协调政府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妥善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浙江、江苏等省已开展先行先试。从我区来看,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主要集中在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其中银川、石嘴山市数量相对较多,两市中院也先后到外省区进行了学习调研,并多次向本级政府提出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的建议,建议由市财政设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为无产可破企业及没有破产启动资金的企业垫付破产启动资金,切实解决无力支付破产费用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问题,或者从现有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充实破产援助基金,其功能属于共益债务,仅后于职工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该基金由设区的市政府、法院联动管理,但该建议一直未批准。吴忠中院和中卫中院也曾向本级政府提议设立破产费专项基金,但政府表示财政困难,无力单独支付该部分费用。

2019年4月,自治区高院将建立破产援助基金事项,列入2019年自治区优化营商总体环境总体方案中关于方便企业退出行动计划第七项,即: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6月上旬,自治区高院到各市进行调研督导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督导组报送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告,提出督促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建议。

自治区财政厅也已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已设立省区经验的基础上,在区内选取个别市、县先行试点,基金原始资金来源可暂由同级财政部门注册,形成专项基金优先受偿,社会机构和个人自愿捐助的机制。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破产企业有关工作的关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8月21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0951-4110273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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