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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宁司函〔2019〕54号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第6号建议答复的函
王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的建议(第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坚持正确导向,大力提升律师社会责任担当的建议
近年来,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收到您的建议后,我们认真研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律师行业政治站位,提升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担当。一是抓党建,重律师行业政治引领。通过成立区市两级律师行业党委,实现我区律师行业党委全覆盖;制定《宁夏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明确2018年-2020年,在律师行业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开展“三抓六促活动”,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规范化建设;树立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典型,建立党建工作示范点,充分发挥先进带头引领作用等措施,把党的建设贯穿到律师行业和律所发展全过程和各环节,努力培养一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二是抓服务,重律师行业社会责任。先后在律师行业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城管执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参与脱贫攻坚,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把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做为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进一步培养我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仅2019年上半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近1万人(次)。三是抓管理,重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开展律师行业警示教育活动、教育整顿活动,重点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履职尽责不到位、执业理念有偏差,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管惩戒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促使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关于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接受社会监督的建议
我区律师行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下的协商收费制度。2016年2月24日,宁夏律师协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中,涉及政府指导价部分获得物价部门同意批准,市场调节价部分是在对我区物价、律师服务成本、当事人承受能力,以及全国其他省区律师收费等因素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交纳方式;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和标准,以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内容。据统计,2018年我区律师年平均收入为8万元,明显低于其他省区。目前正在建设的律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充分发挥加强律师行业收费监督,规范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律师行业收入畸形增长,造成法院部分人才流失现象应予以重视的建议
《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法》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法官辞去公职后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并规定员额法官的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其他人员为2年,同时明确了从业限制期内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离开法院从事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经向自治区高院、宁夏律师协会了解,造成法院部分人才流失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法院实行员额制法官后,辅助人员配备没到位、案多人少、工资差距等。
感谢您对我区律师行业的关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8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0951-4110273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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