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我区制定出台《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工作办法》,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明确和规范工作程序,有效推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注、社会关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法治问题及时解决。
重大法治事件是指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落实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热议引发舆情以及其他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负面涉法事件。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工作主要围绕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要求不力的法治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法治建设中社会广泛关注、引发舆情的突出问题;其他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涉法事件开展督察。
“《办法》共设置16条内容,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重大法治事件定义、启动条件、督察方式和开展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等,是我区法治督察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市、县(区)的意见建议,先后收集到修改意见建议12条,吸收6条,并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后,依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认定、合法性审核。
《办法》规定,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工作采取书面督察和实地督察方式开展,被督察地区(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抓好整改,并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对情况复杂的事件,经督察单位同意,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可以采取函询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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