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司法局,宁夏公证协会:
为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彰显公证机构公益性、便民性、服务性社会属性定位,根据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范围
公益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机构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性公益事业以及减灾救灾、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所提供的具有公益性、普惠性的法律服务。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英模、烈属、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孤儿、军人军属、退役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及经济困难群众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服务事项;
(二)为减灾救灾、扶贫济困、政府重点工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乡村振兴等公益事务办理减免收费的公证服务事项;
(三)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八进、法律咨询、矛盾纠纷排查、信访调处、案件化解、调解、帮教、参加社会治理、抢险救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公益事务;
(四)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参与中小微企业“法治体检”,培训授课、义务接听、解答群众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
(六)参加、办理其他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事项。
二、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方式和原则要求
(一)服务方式。一是履行公证法律援助义务,公证机构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公证机构、公证员在业务受理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应积极引导、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属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视实际情况减收公证费;二是为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民生领域提供公益性公证服务保障;三是免收公证费办理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益性公证事项。
(二)原则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公证机构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群众实际需要,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本机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模式、组织形式,原则上每名公证员每年办理公益法律服务事项不应少于3件,或参加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不少于5天。并按要求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公证公益法律考核管理、结果运用及组织实施
(一)考核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宁夏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加强领导管理和工作考核。宁夏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员人员职业培训时,要将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将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作为职称评审的考核指标之一,列入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公证机构要承担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服务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指派比例,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及公证机构办证系统,严格推行公益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机制。
(二)结果运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宁夏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评价、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公益法律服务量占本处公证办证量比例低于相同规模公证机构全区平均值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处主任当年年度考核原则要求不能评为优秀,次年度不能参加各级评先评优;凡公证员没有完成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指标的,该公证员当年年度考核原则要求不能评为优秀,次年度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宁夏公证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分级分层负责对公证机构和公证行业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表扬奖励,积极培养和选树公益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
(三)组织实施。结合我区公证行业管理实际,由宁夏公证协会具体负责对各地公证机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管理,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机构意见,商自治区司法厅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宁夏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具体落实考核结果的运用。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公证行业党建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和引导公证行业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将公益法律服务纳入行业发展指标内容,要牢牢把握住公证机构是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的定位,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发挥公证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党组织示范引领。公证机构党组织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党员公证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宁夏公证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优势作用,采取考核、评比等多种措施,提升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质效,促进和保障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三)不断提升正面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宁夏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相关网络平台大力宣传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成功做法、事迹,讲好公证故事,充分展现公证队伍无私奉献的为民情怀和良好的精神面貌,激发和调动广大公证人员的工作热情,不断增强公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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