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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不通知保证人的债权转让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发表时间:2020-09-02   来源:封面新闻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时,该转让是否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在《民法典》通过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债权转让时未规定债权人有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很多债权人都没有意识到通知保证人的重要性。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不少内容,其中关于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就有新增的内容。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通知保证人,否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律师则金华建议,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向保证人履行通知义务,以避免在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影响债权的实现。同时,为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在受让债权过程中,应积极督促出让人向保证人履行通知义务,在确认出让人已向保证人履行告知义务后在受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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