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8月22日,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印发了《宁夏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惩戒办法》,这也是宁夏鉴定行业出台的首个惩戒办法。
办法适用于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对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对存在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在《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地址以外,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临时办公点等25种行为做出相应惩戒;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和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等5种情形进行从重惩戒;对匿名投诉等5种情形,不予受理;对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等4种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惩戒。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可以依据以上处罚所认定的事实直接作出行业惩戒决定。惩戒种类包含训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快来看看25种行为都有哪些?
(一)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在《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地址以外,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临时办公点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限制或阻止司法鉴定人变更或注销的;
(三)在网络、媒体或公开场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贬低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声誉等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竞争,给同行或者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受理或鉴定过程中,向委托人或当事人作虚假宣传或不当承诺的,或承诺按特定要求出具鉴定意见的;
(五)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不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及协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鉴定委托或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在审核或验证鉴定材料、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充分性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
(八)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取证、检验或其他调查而未进行的,或者采集检材时因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数据、资料失真,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造成后果的;
(九)指使、支持、授意他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因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回避,或者委托人(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经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应回避,司法鉴定人擅自不回避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私自收费的;
(十二)鉴定人不进行实际鉴定活动而仅挂名的;
(十三)鉴定意见书未达到基本规范要求,或因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认真、不负责,对鉴定意见书审核把关不严,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司法鉴定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而出具鉴定意见的;
(十五)司法鉴定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六)违反司法鉴定文书档案制度和保密制度,泄露、变卖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造成后果的;
(十七)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被停业整顿、注销后仍继续执业的;
(十八)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十九)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二十)未完成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十一)不执行协会作出的有关决议,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
(二十二)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监督、检查或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十三)司法鉴定人服务态度差,辱骂、诋毁当事人的;
(二十四)诚信等级评估、第三方评价等不合格的或在能力验证过程中出现抄袭、舞弊、结果串通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十五)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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