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草案) | 单位 | 自治区司法厅 | |||
采纳汇总情况 | 共征集到2条意见建议,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 | |||||
序号 | 原稿内容 | 意见 | 是否 采纳 | 采纳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 ||
1 | 第五条【自治区管理体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自治区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下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自治区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管理体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下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除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外的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本级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执法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等有关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众意见:建议将第五条删除,将第六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属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下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一)按照属地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县乡公路的公路路政执法工作;(二)负责本级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执法工作;(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等有关执法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未采纳 | 理由:按照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执法职责不同,不宜合并规定。 | ||
2 | 第七条【相关单位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在条例第七条中增加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
| 部分采纳 | 条例不涉及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并增加了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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