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 单位 | 自治区司法厅 | ||
采纳汇总情况 | 共征集到1条意见建议,未采纳。 | ||||
序号 | 原稿内容 | 意见 | 是否 采纳 | 采纳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 |
1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三)设置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 1.床位20-99张的医院,床位100张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 2.护理院(站),急救站;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所),盲人医疗按摩所。 …… 第六条第二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公众意见:建议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根据现行的、原卫生部等4部门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将“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将“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中。 |
未采纳 |
理由: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均适用本办法。虽然未列举盲人医疗按摩所,但适用范围已涵盖盲人医疗按摩所。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项,已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所设置审批层级。 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程序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相关规定,设置盲人医疗按摩所无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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