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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2-07-2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宁夏司法厅官网(http://sft.nx.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局(邮政编码:75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j@163.com

提出意见建议,请提供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沟通交流。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7月2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相关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防雷科普宣传和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防雷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雷科学技术成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雷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防雷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制定防雷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组织做好防雷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建或加入防雷减灾行业协会。

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气象、教育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

第九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的地形、地质、地貌、雷电活动及其变化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建设雷电监测站网,完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雷电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预警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插播或者增播。

第三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收到雷电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做好应急准备,远离危险区域及危险源;雷电天气发生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防御指南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分析雷电灾害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统计分析雷电活动及雷电灾害的发生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雷电监测公报。

第四章 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维护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应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执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全面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雷电防护装置所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并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禁止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委托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居民住宅区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第五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二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

(三)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者冒用签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五)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对外公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管,定期组织检测质量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防雷安全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十一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防雷安全管理,明确防雷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负总责。

防雷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负责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

(四)负责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

(五)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指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单位。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安全实行信息化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防雷信息的录入和报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防雷减灾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自治区政府历来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于2006年12月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防雷监管和安全科普宣传,全区防雷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法》已经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取消了气象部门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调整了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2017年10月,国务院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2020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我区《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和相关改革要求不符,对《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8章37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强化了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一是规范了雷电灾害易发区划分和雷电灾害风险区域评估制度;二是明确了雷电监测站网建设、雷电监测及预报、预警职责;三是明确了媒体、通信运营单位的雷电预警信息传播责任。

(二)细化了雷电灾害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一是明确了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二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灾情报告、协助灾害调查及鉴定的责任;三是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雷电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避险防灾措施。

(三)对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维护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范围及要求;二是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以及监理单位的职责和雷电防护产品质量作出规范;三是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管护职责。

(四)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一是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二是明确了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及检测要求,列出了检测单位及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规定了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信用监管等措施。

(五)强化了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一是按照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要求,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的监管职责,要求各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三是明确了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11月,自治区气象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先后征求了各市气象局、相关直属单位及各内设机构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内部专家咨询会,听取了相关防雷领域专家、法律顾问及部分防雷企业的意见,向自治区政府18个相关部门以及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22年7月,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气象局开展了首轮立法调研,通过实地查看、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经初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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