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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意见征求结果
发表时间:2022-06-0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汇总表

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

单位

自治区司法厅

征求意见单位

61家

文化和旅游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研室、编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审计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工商联、残联、社科联,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广播电视局、体育局、乡村振兴局,宁夏区税务局,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

采纳汇总情况

收集35条意见建议,采纳17,未采纳17条,部分采纳1条

  

序号

原稿内容

部门意见

是否

采纳

采纳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1

原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正确导向、统筹建设、深化改革、共享共建的原则,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建议修改为“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采纳

现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保障基本、优质均衡,共建共享、服务群众的原则,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2

    原第十四条第二项  设区的市应当配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服务中心)、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建议将“科技馆”的内容予以删除。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共用科技馆的要求,不允许再建科技馆。

采纳

原条文已删除。

3

    原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科技馆、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台站等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银川市人民政府: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比例的规定,例如文化馆每万人设置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比例设置编制。

未采纳

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4

原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

(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指导和组织实施全民阅读等工作;

(三)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推动城乡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协调实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动等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文化艺术普及、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共享等工作;

(六)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设施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部门职责表述不够明确,建议首先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主要部门职责,再明确其他部门职责,同时建议考虑2019年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责的划分重新调整予以表述。

  

采纳

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5

原第十七条  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选址合理、功能科学、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以及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改造或配备适老化、适儿化设施及无障碍设施,设置母婴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要求及相关标准,应考虑现有公共文化设施的客观实际,新老设施的建设、完善应有所区别,建议将此条内容予以完善。

采纳

现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同步建设和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老年人以及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改造、配备适老化设施,设置母婴室。

6

原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动体育场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吴忠市人民政府:建议对低收费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明确收费标准。

未采纳

  

地方性法规不宜明确具体收费标准。

7

原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数字科技馆和智慧广电等项目建设,在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优先部署智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引导和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完善安全播出运行保障体系。

吴忠市人民政府:建议考虑现有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实际情况,将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列入条例。

未采纳

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且上位法已明确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8

原第八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固原市人民政府:建议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

采纳

现第七条第二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9

原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革命文化、法治文化、长城文化等公共文化服务整体规划,完善文化传承、创新、传播、开发体系,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领域开展黄河流域、西部地区、大西北、闽宁协作等跨区域交流与合作,推动文化传播和创新,提高文化影响力。

固原市人民政府:建议将“革命文化”修改为“红色文化”,红色资源是我区重要的文化资源。

未采纳

“红色文化”属于“革命文化”的内容。

10

原第二十条第三款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依法应当配备公共文化设施而未配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设施并完善功能。

固原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匹配备公共文化设施未明确规定,《条例》设置内容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内容不采取强制性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共文化设施。

采纳

原条文已删除。

11

原第十四条第四项  市辖区应当配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服务中心)、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广播电视播出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标准。

原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公众文化需求、意见建议作为制定和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依据。

原第三十条第二款  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或突发事件、停水停电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原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子邮箱、电话等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

原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专项保障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正常开放和运行。专业人员的调整,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原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社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

固原市人民政府:部分条款内容表述过于详细,有些内容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予以规范,建议对部分内容予以删减。

部分

采纳

原第十四条内容已删除;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属于对上位法的细化内容,已调整为现第八条第二款并调整部分表述内容;原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已调整为现第四十三条并调整部分表述内容;原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属于对上位法细化内容,已调整为现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并调整部分表述内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已删除。

12

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建设城乡一体、区域均衡、人群均等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贺兰县司法局:建议明确县(市、区)财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不能低于1.0元/人(区:1.5元/人;市1.2元/人;乡镇:0.8元/人)

未采纳

地方性法规不宜明确具体经费标准。

13

原第六条第一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原第六条第二项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指导和组织实施全民阅读等工作;

贺兰县司法局:建议第一项明确文化馆、图书馆、文联职责,并将第二项“指导和组织实施全面阅读等工作”列为第一项文化馆、图书馆、文联的职责。

未采纳

原条文已删除。

现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14

原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贺兰县司法局:建议明确县(区、市)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场地不得低于XX平方米/人,区市镇也应该由相应建设标准,新建小区严格落实公共服务用房比例,交付使用后由政府接管,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进行使用。

未采纳

地方性法规不宜明确具体建设标准。

15

原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科技馆、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台站等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贺兰县司法局:建议明确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例如文化馆每万人设置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比例设置编制。

未采纳

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6

原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革命文化、法治文化、长城文化等公共文化服务整体规划,完善文化传承、创新、传播、开发体系,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领域开展黄河流域、西部地区、大西北、闽宁协作等跨区域交流与合作,推动文化传播和创新,提高文化影响力。

原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文化活动,推动黄河文化、革命文化、法治文化、长城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土文化和家庭文化等发展,形成全社会参与和协同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法治文化为行业文化,建议将“法治文化、长城文化”的顺序调整为“长城文化、法治文化”。

未采纳

    原第十条、第四十五条中涉及内容已删除。

17

原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文化流通舞台车、文艺轻骑兵、流动图书车、应急广播车、流动博物馆、电影放映队等形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建议将“文化流通舞台车”修改为“文化大篷车”。

未采纳

《“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明确为“积极开展流动文化服务,通过流动舞台车……”,现第二十七条内容也已调整为“通过流动舞台车、流动图书车、文艺小分队……”,与其内容保持一致。

18

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建议修改为“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

未采纳

原内容已删除。

19

总体意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同样表述的,草案中可以不做重复表述。

采纳

《条例(草案)》已由原来六十条调整为四十七条。

20

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建设城乡一体、区域均衡、人群均等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第四条与第五条合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建设城乡一体、区域均衡、人群均等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未采纳

条文所涉及的政府职责与统筹机制,需要分别予以表述。

21

原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

原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

采纳

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22

原第八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删除“配合有关部门”的表述。

采纳

现第七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23

原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服务中心)、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城市书房、文化驿站、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将名词解释调整到附则中。

未采纳

该名词解释可放在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首条予以表述。

24

原第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选址合理、功能科学、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删除“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

采纳

现第十六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同步建设和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25

原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动体育场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采纳

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6

原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核实“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内容是否合适。

未采纳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27

原第三十条第二款  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或突发事件、停水停电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明确“及时”,并修改为“公共文化设施因临时停止开放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突发原因外,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未采纳

公共文化设施对部分特殊原因不能实现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28

原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报告,检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删除第五十五条,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适时进行即可。

采纳

原条文已删除。

29

原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文化活动,推动黄河文化、革命文化、法治文化、长城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土文化和家庭文化等发展,形成全社会参与和协同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议修改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文化活动,推动各类发展,形成全社会参与和协同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黄河文化、革命文化、法治文化、长城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土文化和家庭文化不属于同一文化类别,建议不具体点出。

采纳

原条文已删除。

30

原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文化流通舞台车、文艺轻骑兵、流动图书车、应急广播车、流动博物馆、电影放映队等形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自治区财政厅:建议将“流通舞台车”修改为“流动舞台车”。

采纳

现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流动舞台车、流动图书车、文艺小分队、流动博物馆、电影放映队等形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31

原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标准。对未享受国家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体系的分馆,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挤占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业务经费。

自治区财政厅:建议删除“对未享受国家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体系的分馆,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挤占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业务经费。”该内容属于资金管理范畴,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指标文件要求的事项,各市县可统筹使用资金。

采纳

现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标准。

32

原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专项保障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正常开放和运行。专业人员的调整,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建议删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保持一致,且本条例第四十九条已明确了资金保障内容。

采纳

原条文已删除。

33

原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服务中心)、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城市书房、文化驿站、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自治区总工会:建议将“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服务中心)”修改为“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文化活动中心)”。

未采纳

原内容已删除。

现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34

原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动体育场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原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标准。对未享受国家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体系的分馆,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不得挤占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业务经费。

自治区总工会:建议将“工人文化宫”修改为“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文化活动中心)”。

未采纳

原内容已删除。

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现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标准。

35

原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财政厅(会签意见):建议“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修改为“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助或者奖励的依据”。

采纳

现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助或者奖励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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