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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征求结果
发表时间:2021-12-01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先行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汇总表


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草案)》

提请单位

自治区司法厅

征求意见情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研室,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网络公开征求意见

采纳汇总情况

收集17条意见建议,采纳8,未采纳9



序号

原稿内容

部门意见

是否

采纳

采纳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1

原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宣传教育,将保护治理黄河有关内容纳入宣传教育体系,提升全社会保护关爱母亲河意识。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黄河保护治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报道。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先行区建设。鼓励志愿者参与宣传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段“将保护治理黄河有关内容纳入宣传教育体系”的表述删除。第二段内容修改为“报刊、广播、电视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当加强黄河保护治理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教育”。

现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行区建设的宣传教育。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强先行区建设的舆论引导和多形式宣传报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先行区建设。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先行区建设活动。

2

总体建议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

《条例(草案)》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经有规定的,未进行重复规定,只进行了指引。


原第七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用水权、排污权、山林权、土地权碳排放权等资源要素改革,推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建议将第七十九条删去。关于要素市场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部署,建议遵照执行。

现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及用能权、碳排放权等资源要素改革,推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

理由:“四权改革”是自治区党委重大安排部署,不仅不能删除,而且还要强化,放在“总则”一章中


总体建议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建议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征求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意见。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工作已纳入《2021年度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总体建议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建议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

《条例(草案)》未创制新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种类、幅度。

1

原则建议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深改办):

1、建议《促进条例》全面贯彻和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部署要求。

2.建议《促进条例》对照自治区党委先行区建设《实施意见》和“十四五”《规划建议》关于先行区建设提出的战略部署体现润儿书记在先行区建设4次推进会上的讲话要求。

  

本次立法是结合先行区建设进行的创制性立法,在起草阶段,我们就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内容为基本遵循。同时,坚持以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规划和实施意见为基础,认真进行对照,将总书记郑州讲话主要精神和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先行区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法规条文中,力争应写尽写。例如“基本原则”“四水四定”“四权改革”,其他各章都融入了相关要求和规定,等等。

2

原则建议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深改办):

建议增加“黄河安澜健康”章节,主要围绕治理水土流失、协调水沙关系、河道河床管护等作出规范。

同时,建议按照总则、规划体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黄河安澜健康、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11个章节的顺序和内容布局。

  

部分

采纳

1、目前《条例(草案)》共设11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第七章“高质量发展”;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弘扬”;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2、未采用“黄河安澜健康”章名,采用了水沙控沙和防洪防凌”,主要考虑,一是非法言法语,二是“黄河”概念太大,《黄河保护法(草案)》也未用“黄河安澜健康”概念,三是过于文学化和口语化。

3、采用“规划与管控”章名,未单列“规划体系”一章,如果单列,内容显单薄,先行区建设许多内容不能涵盖。

3

原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及时修订先行区建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监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标准体系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深改办):

建议删除第一章第九条“标准体系”的内容。

  

(删除)

4

总体建议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深改办):

建议在第二章“规划与管控”中,重点体现先行区建设“五个区”的战略定位和“一带三区”的总体布局

  

现第十条【总体布局】

先行区建设以“黄河、六盘山、贺兰山、罗山”为生态坐标,构建黄河生态经济带和北部绿色发展区、中部封育保护区、南部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生产、生活总体布局;建设河段堤防安全标准区、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区和黄河文化传承彰显区。

  

5

总体建议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深改办):

建议在第六章“高质量发展”中,整合提炼“城市和县城发展”“美丽乡村”“城乡融合发展”等内容,增写自治区委关于大力发展9个重点产业、“产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融合化发展”等部署要求。

《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城市发展和美丽乡村等内容,同时第五十三条【特色产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生态资源、产业基础、特色优势,推进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九个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加工三大领域新优势,推动产业延链补链,推进集群集聚园区化发展。”

6

原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支持开展通信网络、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物联网、人工智能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完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深改办)

建议第六十八条“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按照交通、能源、水利、生态、息等分别来写

第五十五条【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完善交通、水利、能源、环境、市政、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开展5G基站、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特高压、新能源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

7

原第十条   先行区建设应当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水资源超载区、临界区、非超载区,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控。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深改办):

建议将相关条目的内容按章节的类别进行归并,比如第十条“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二十条“水资源分区管控”等,归并到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

1、第六条先行区建设坚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实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保障生活用水、节约生产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形成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放在“总则”一章中,突出水资源在先行区建设中的重要性。

2、【水资源分区管控】仍然放在第二章“规划与管控”中,一是该规定是管总内容,二是有“管控”专章。

8

原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强化水资源、生态环境、城镇建设规模等约束,构建与黄河生态经济带和北部绿色发展区、中部防沙治沙区、南部水源涵养区相适应的城镇格局。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深改办):

建议对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规范,比如第五十八条中的“中部防沙治沙区”修欧为“中部封育保护区”等。

第十条    先行区建设以“黄河、六盘山、贺兰山、罗山”为生态坐标,构建黄河生态经济带和北部绿色发展区、中部封育保护区、南部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生产、生活总体布局;

9

原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古河道、渠系、古堤防、古灌区、古渡口、重决口堵口遗迹等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历史遗产活化利用,塑造城乡特色风貌。

自治区民政厅

建议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古河道、古渠系、古堤防、古灌区、古渡口、重要决口堵口遗迹及地名等黄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现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和黄河流域历史文化传承,对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古灌区、古渡口等水文化遗产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10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与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

  

自治区卫健委:

建议将“卫生城市”修改为“卫生城镇”。

现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先行区建设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争创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镇、节水型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

11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决策机关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予以答复,阐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进行民意调查。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理由。

石嘴市政府

较第一稿过于原则,特别是有下划线增加部分,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决策机关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予以答复,阐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进行民意调查。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理由

  

  

  





理由:现有草案的基本内容是对《暂行条例》的细化和具体化规定,可操作性是明确的,意思表述无歧义理解。

12

第四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属于决策事项的,也应当纳入决策事项目录。

石嘴市政府

建议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第四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款予以删除,党委决策事项和已经作出的决策事项,不纳入调整范围。

13

第二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决策草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等情况,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合法审查的标准、程序等内容。

  

石嘴市政府:

建议第二十条应明确先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步审查,再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14

  

吴忠市政府

建议增加重大行政决策在拟定过程中征求与职责关系紧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程序

《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理由:暂行条例对此内容已有明确规定,草案不再作重复规定。

15

  

吴忠市政府:

《暂行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为了统一报告机关和文种形式,建议明确以市政府文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理由:涉及公文行文规则和种类,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草案不再作统一规定。

16

第十三条第三款“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与有关单位存在分歧意见协商不一致,可以报请决策机关领导人主持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吴忠市政府: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

《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现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暂行条例和本规定,做好决策草案拟订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送决策机关决定等各项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暂行条例》和本规定,做好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形成决策事项成本效益分析预测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理由:《暂行条例》已有规定,不再涉及,对第十三条内容重新进行调整。

17

原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暂行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吴忠市政府:

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现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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