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麻黄草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汇总表
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麻黄草管理办法(草案) | 提请单位 | 自治区司法厅 |
征求意见情况
| 设区市人民政府、灵武市人民政府、盐池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林草局、药监局及网络公开征求意见 | ||
采纳汇总情况 | 共收集3条意见建议,采纳2条,未采纳1条。 |
序号 | 原稿内容 | 部门意见 | 是否 采纳 | 采纳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
1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麻黄草采集证或者收购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发证机关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固原市人民政府:一是《办法(草案)》设定了给予一定数额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要和上位法一致,上位法没有规定罚款的,罚款限额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二是《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纳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麻黄草采集证或者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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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麻黄草采集证许可等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麻黄草收购许可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麻黄草运输管理有关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麻黄草作为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盐池县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麻黄草收购许可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中,没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已归口在发展改革部门,为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建议进一步细化说明,便于实践操作。 | 采纳 |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部门负责麻黄草采集证许可等相关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麻黄草收购许可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麻黄草运输管理有关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麻黄草作为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3 | 盐池县司法局:建议增加一条“《办法(草案)》中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明确执法责任和依据,采取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并做好和履行日常的行政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相应表述。 | 否 | 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普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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