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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5-12-1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司罚决字〔20257

  

当事人:周德龙,男,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40120041702。

本机关于202598日对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人周德龙涉嫌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12月20日,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未取得亲缘关系鉴定项目资质情况下指派鉴定人周德龙等人受理了亲缘关系鉴定委托,并2023年12月21日向委托人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周德龙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现有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案件卷宗第2XXXX号、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银川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厅调查笔录、银川市司法局关于投诉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答复、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报告、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对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银川市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一)规定,决定对宁夏鼎实生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人周德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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