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司罚决字〔2025〕3号
当事人: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554151820Q,法定代表人:付孟斌,机构负责人:王华,住所: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11号402,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鉴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8日对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3月5日办理编号为XXXXXXXXXX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案件时,未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本机关认为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现有一路平安司鉴[2025]毒物鉴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卷宗、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向委托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XXXXXXXXXX号血样乙醇含量鉴定的情况说明、银川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厅调查笔录、银川市司法局关于投诉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问题的答复、银川市司法局关于移交XX投诉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案件的报告、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程视频资料、XX市公安局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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