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司罚决字〔2025〕1号
马忠军,男,身份证号:64XXXXXXXXXXXXXX19,宁夏清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3202010267990,户籍住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家属区562室8492号。
根据吴忠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马忠军律师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报告》,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对马忠军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马忠军因犯诈骗罪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判决已生效。2月27日,本机关向马忠军送达了《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马忠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法应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马忠军书面表示放弃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2024)宁03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马忠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马忠军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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