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司罚决字〔2021〕3号
张建德,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宁夏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4041198910811886,住址:宁夏彭阳县茹河花园4号楼1单元401室。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9日对张建德在律师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张建德犯虚假诉讼罪,被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建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固原市司法局《关于张建德受到刑事处罚的报告》;(2)《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宁04刑终78号;(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宁0422刑初38号;(4)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回证;(5)张建德律师执业信息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张建德被法院判处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张建德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其律师执业证书由本机关收回、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 12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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