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司罚决字[2021]第1号
范玉玺,汉族,大学文化,1972年2月生,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404201510377271。
根据固原市司法局报告,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对范玉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范玉玺因故意犯罪,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有固原市司法局关于范玉玺受到刑事处罚的报告;(2)《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宁04刑终117号;(3)宁夏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4)范玉玺律师执业信息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范玉玺被法院判处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决定:给予范玉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其律师执业证书由本机关收回、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