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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实施的程序条件
发表时间:2021-12-02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实施的程序条件


    一、行政处罚程序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是否涉嫌违法—是否适用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执行—结案—归档—程序结束

2)适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审核—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进行听证程序—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文书—信息公开—执行—结案—归档—程序结束

二、行政处罚实施条件

1)处罚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2)行政处罚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行驶处罚权(3)有明确的违法主体,即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4)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制裁内容(5)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6)告知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8)送达具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文书(9)行政处罚由具有资格的行政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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