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确定的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自愿报名和听证人邀请),15名听证参加人已确定,现公告如下:
1.郭红梅,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玫瑰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人大代表;
2.何炳善,自治区社保局基金稽核处处长,政协委员;
3.王靖宁,银川市燕庆庆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4.赵宁和,宁夏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
5.王 伟,银川市冠轩盛商贸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6.刘中兴,自治区广电局退休人员;
7.王海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兴庆支公司员工;
8.郑 璐,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自强社区副主任;
9.吴红伟,宁夏颐坤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10.姚 旭,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11.吴莎莎,银川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
12.马 磊,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13.蒋 伟,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
14.张红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二级调研员;
15.杨 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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