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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4-05-0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区司法厅决定组织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527日(星期1500–18∶00

地点:自治区司法厅八楼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和内容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如下问题进行听证:

(一)如何设置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

(二)如何管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三)如何引导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和搭载人佩戴安全头盔;

(四)如何科学引导电动自行车搭载合规人员;

(五)如何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六)行政处罚事项。

三、听证参加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15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代表,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代表,非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代表,起草单位及其基层执法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代表。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建议。

3.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4.专家学者应当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

听证参加人采用自愿报名和听证单位邀请的方式产生同类报名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人数的,由自治区司法厅抽签产生;自愿报名人数不足的,由自治区司法厅邀请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51424

2.报名方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的方式报名。

电子邮箱:sftlfyj@163.com

  真:0951-5016591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

3.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交《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附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和简要理由,参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参加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名单等另行公告。

(二)对《规定(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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