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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8-22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各市、县(区)司法局,宁夏公证协会、宁夏司法鉴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司法厅决定举办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2年8月29日-31日,共3天。

    二、培训地点

    宁夏沙湖假日酒店(平罗县前进农场沙湖专用大道9号)。

    三、参会人员

    各市、县(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公证行业、司法鉴定行业有关人员,宁夏公证协会、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及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工作人员,共计80人。

    四、培训内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监管等,采取集中授课与交流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辅导培训。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县(区)司法局于8月23日(星期二)12:00前,将《参训人员报名回执》(见附件1)发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邮箱nxgfclaw@126.com),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参训人员名单由宁夏公证协会、宁夏司法鉴定协会报送。

    (二)培训实行全程封闭式管理,参训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纪律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有近14天外省中高风险旅居史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参训学员必须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学员健康登记表和健康承诺书》(见附件2),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要单位出具证明。

    (三)请参训学员携带身份证于8月 29日(星期一)上午10:00-12:00期间,到宁夏沙湖假日酒店报到。需统一乘车学员请于8月29日10:00前到银川悦海会议中心南门广场集中乘车前往(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甲1号)。自行前往学员请于8月29日12:00前报到完毕(地点:平罗县前进农场沙湖专用大道9号)。

(四)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培训班伙食费、住宿费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安排,核酸检测及往返交通费等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请银川市司法局、中卫市司法局、平罗县司法局、同心县司法局、彭阳县司法局做好经验交流准备,于8月23日前将经验交流材料报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附件:1.参训人员报名回执

      2.学员健康登记表和健康承诺书

                       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张 皓   0951-4118494    

        宁夏沙湖假日酒店      1399511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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