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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7-06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市、县(区)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区社区矫正基层矫正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层矫务公开的重要性

推行矫务公开是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度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制度成果,是推进社区矫正规范执法的有力抓手,也是增强执法公信力、亲和力、透明度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层矫务公开的主体内容

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矫务公开的职能部门,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知晓的信息,除法定不予公开外,应当纳入矫务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信息

1.社区矫正工作执法依据

2.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任务;

3.社区矫正工作权责清单;

4.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权利和义务;

5.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执行、解除矫正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6.社区矫正对象获得表扬及受到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定条件和程序;

7.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8.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9.对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10.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11.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公开的矫务信息。

(二)应当依法社区矫正对象公开下列信息

1.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等规定;

2.分级管理及级别调整情况;

3.日常考核、奖惩结果;

4.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会客、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执行地变更、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管理审批结果;

5.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结果;

6.保证人(监护人)监督责任义务;

7.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8.其他依法需要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的事项。

(三)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敏感信息不上网、隐私信息要遮掩”的原则,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隐私

3.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涉案信息、执法信息;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矫务公开形式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运用各种平台载体,不断丰富基层矫务公开的形式。

(一)各地可以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或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载体,集中发布公开信息。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利用社区矫正中心等场所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信息公开专区,提供社区矫正资料索取、信息查阅、公开申请、矫务咨询答复等服务。根据需要可以推动矫务公开与司法所所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协同进行

(二)向社会公众公开,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矫务公开形式。采用编印工作专刊、印发便民服务手册、制作音像资料等公布公开内容,为群众办事提供指引。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等网络媒体,增强矫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向社会人士、执法监督员介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畅通便捷社区矫正对象获取矫务信息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并确保信息安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利用“矫务通”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或在自助矫正终端设置矫务公开栏目等,落实相关矫务公开要求。同时,通过集体学习、公益活动,宣读相关矫务信息或者通过矫务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公开相关矫务信息。

(四)充分发挥“智慧矫正”作用。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矫务公开中的深度运用,逐步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积极利用网络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基层矫务公开信息化水平。

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力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拟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实,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需要审批的,应经县级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矫务信息,如果依法应由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或者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研究决定是否公开。严格矫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二)坚持便民利民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区矫正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矫务公开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公开程序清晰透明。要不断完善公开平台便民功能,及时公开社会公众最关注、最需要的矫务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群众从社区矫正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明确矫务公开工作程序和相关职责,定期开展矫务公开工作评估,加强对本地区矫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基层矫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

(四)发挥示范引领加强矫务公开相关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锻炼,及时归纳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发挥矫务公开示范单位典型引领作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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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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