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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09-07   来源:宁夏司法厅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9〕33号)安排部署,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自治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44个)

1.自治区档案局

2.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

3.自治区电影局

4.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自治区国家保密局

6.宁夏密码管理局

7.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能源局)

8.自治区教育厅

9.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1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1.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12.自治区公安厅

13.自治区民政厅

14.自治区司法厅

15.自治区财政厅

16.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7.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8.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9.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1.自治区水利厅

2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3.自治区商务厅

2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

2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6.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7.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8.自治区审计厅

29.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30.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31.自治区体育局

32.自治区统计局

3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34.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35.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36.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37.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8.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39.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0.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41.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42.自治区公安厅石油公安局

43.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44.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自治区本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23个)

1.自治区价格认定中心(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

2.宁夏教育考试院

3.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5.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6.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7.自治区唐徕渠管理处

8.自治区西干渠管理处

9.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

10.自治区汉延渠管理处

11.自治区渠首管理处

12.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

13.自治区盐环定扬水管理处

14.自治区七星渠管理处

15.自治区固海扬水管理处

16.自治区红寺堡扬水管理处

17.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8.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9.宁夏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宁夏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1.宁夏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2.宁夏南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3.宁夏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三、中央驻宁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14个)

1.银川海关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

4.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5.自治区气象局

6.自治区地震局

7.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8.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9.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10.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

11.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1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14.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四、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凡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9月6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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