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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
发表时间:2021-05-12   来源:     

 

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统筹推进法治宁夏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总体目标

建设法治宁夏,应当实现地方立法更加完善,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法治文化事业繁荣兴盛,法治宁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

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区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立法和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2035年,法治宁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1.全区各族人民、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2.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严格立法权限,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加强备案审查,一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3.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围绕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通过实践教育、普法宣传和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行之有效的活动,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4.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内容。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5.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一切重要立法活动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统筹,按规定审议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政治性强的重大立法项目

6.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健全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机制,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人大相关专工委组织起草。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参加立法活动机制,拓展人大代表参加立法的深度和广度。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提交全体人大代表审议。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会次安排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

7.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保证政府规章质量。加强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的研究论证,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暂缓制定。

8.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日常联系和工作指导,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9.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大力推动民法典实施,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健康宁夏战略、维护社会治安、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规规章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有关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系。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制定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地方性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

10.完善清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定期清理的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不协调、不统一、不衔接、不一致问题。

11.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解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据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释,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正确有效实施。

12.建设统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积极与国家统一的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统一公开查询。

13.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14.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15.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切实做好立法选题论证工作。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兼顾其他方面立法需求,科学统筹制定新法和修改、废止旧法,合理安排立法时序,增强规划计划的可执行性。

16.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对立法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通过召开论证会、委托研究等形式开展论证咨询,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完善立法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制定相关风险应对预案,切实防范立法风险。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发挥评估成果在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改进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7.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建立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制度,明确立法协调主体、范围、程序等,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防止立法久拖不决。

18.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统一和规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流程和技术,明确具体工作标准,规范立法工作,提升立法工作人员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的运用能力,使立法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提高立法质量。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19.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大力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完成并公布自治区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形成“全区一单”制度体系。

20.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决策不当、拖延决策。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21.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在银川市、吴忠市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和街道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工作力量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探索开展无必要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

23.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衔接不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体,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2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应用,进一步明确执法信息录入标准等事项,充分发挥平台功能。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2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区、市、县、乡四级全覆盖。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能变化适时调整完善,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运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建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自治区各执法部门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预防和减少执法风险。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27.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免罚清单,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8.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9.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健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开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建立涉企收费和评比达标活动项目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30.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予以公开。

31.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优化我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全面落实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任务。深化一件事一次办一证通办等重点改革,做强做优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窗口办,完善提升宁夏政务服务一张网我的宁夏政务APP等平台功能,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2022年底前,实现与全国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一体化运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2.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符合国情、区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33.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科学界定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推动构建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新型诉讼格局。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完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并实施分级干预。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制度,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4.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办理的案件类型和要求,完善案件识别、分配机制,推动实现智能识别、标签处理、自动分配,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35.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常态化,实行指定分案为主,随机分案为辅,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数量、质效和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情况的通报制度,推动领导干部以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的身份直接办案、完整办案

36.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理顺办案团队与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统筹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团队建设,进一步优化法院、检察院内部组织架构,推动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团队模式更新,综合考虑人员结构、案件类型、繁简程度和专业化分工,因地制宜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灵活多样的办案团队,明确办案团队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推动实现管理扁平化、服务高效化、监督便利化。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

37.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规范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不起诉制度,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的界限标准,依法适用不起诉裁量权,强化不起诉案件说理,及时公开不起诉案件法律文书。规范撤回起诉制度,健全撤回起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撤回起诉的具体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确保依法行使撤诉权。

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标准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制定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推进刑事诉讼繁简分流、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机制,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规范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适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自主意愿和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推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程序简化。

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扩大律师服务范围,探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网上工作平台,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公开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强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经费保障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38.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

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完善程序适用激励机制,加强引导宣传,通过诉讼费减免、快审快执、责任豁免、绩效激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当事人、法官依法依规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完善司法确认和诉讼收费制度。探索扩大司法确认范围,建立网上司法确认模式。充分发挥诉讼费的程序引导、抑制滥诉、调节案件、制裁违法的作用,促进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39.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健全网络执行查控体系、询价评估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管以及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调解作用,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健全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

40.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探索完善“病残孕”罪犯刑罚工作机制,解决判前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难问题。健全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完善计分考核机制。

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推进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责任制。建立动态的监狱经费全额保障机制,健全监狱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和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加快实施监狱分级分类建设,深化监狱科技信息化建设,支持和保障“智慧监狱”建设。实行罪犯分类制度,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突出分类改造、个别教育,做到因材施教,一人一策。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和力量配备,持续推进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制定权责清单,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保证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正确适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健全完善社区矫正风险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机制,持续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十)深入推进全民守法

41.制定实施自治区“八五”普法规划,改进创新普法工作,通过依法治理示范创建、“智慧普法”等载体,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四清单一办法”,进一步完善送审、审核、修订、公示、督导等机制,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落地。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建立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工作机制,把热点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后,公开进行政策解读,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

42.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在服务中普法、普法中服务,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法治意识。

43.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引导城乡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制定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职业准则等自治规范,积极推动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44.按照“中央统筹、省级推进、市级发力”的工作要求,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到2025年实现各地级市试点工作全覆盖,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45.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豁免清单”等机制,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46.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审慎采取相关的法律强制措施,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行为违法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47.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48.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快捕快诉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49.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21立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法律服务需求,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组建法律服务工作团,积极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扶持我区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50.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品牌,统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各类调解资源,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推动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开展行政裁决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制度

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十一)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51.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52.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在信息沟通、成果共享、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强化法治思维,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53.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监督案件范围和监督程序,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增强办案活动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54.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55.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十二)加强立法监督工作

56.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57.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做到审查标准有机统一、处理意见相互衔接,提高报备规范化、审查科学化、纠错精准化水平。

58.强化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并公开通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十三)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

59.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区、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60.严格落实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常态化的案卷评查、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61.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十)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

62.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完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

63.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和审查机制,规范办案流程,明确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和监督效果。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推进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规范检察建议提出程序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实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制度检察建议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规定,落实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建议刚性约束

64.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明确重大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介入的方式、介入程序,规范案件办理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畅通申诉渠道,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

65.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依法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6.全面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关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日常查询,实现同步监督

67.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

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把巡回检察监督与日常监督、同步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监狱、看守所检察工作质效。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规范监管执法,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其知情权、阅卷权、辩护权以及代理申诉等诉讼权利,充分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宁夏建设的坚实后盾

(十)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68.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自治区和地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69.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十)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70.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

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完善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机制,健全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常态化机制,明确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办法,探索建立跨地域遴选机制、员额递补机制,适时开展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配齐配强立法干部队伍重视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司法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职业保障等规定,严格控制执法司法辅助人员规模和进入标准

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申诉控告制度,健全不实举报澄清和人身安全风险防范等机制,完善抚恤优待制度、职业荣誉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

71.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各环节各方面,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重大经营项目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制,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参与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企业规章制度起草论证,参与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代理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完善所在单位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作用,推动村居法律顾问从面上全覆盖到有效全覆盖提升。

72.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

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制定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计划,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全面加强高校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法学专业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育人为本,提升专业素质

    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制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探索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库,选拔不同业务领域符合标准的法治人才进入人才库。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推荐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

(十)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73.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宁夏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七、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十八)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

74.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谋划、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中央党内法规制度明确要求配套的,及时制定细化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对中央党内法规制度暂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健全完善自身相关制度措施

75.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完善及时清理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清理。

76.健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做好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十)抓好党内法规实施

77.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把党内法规执行的政治责任扛起来,把党内法规的刚性立起来,推动形成党内法规执行的强大合力

78.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创新学习方式,用好党员远程教育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动广大党员学习党内法规制度常态化。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

79.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二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

80.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业务能力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与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联合培养党内法规专门人才机制,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81.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短板,支持有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党内法规研究基地或研究中心,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

八、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法治保障

(二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82.着眼国家制定的“到2030年黄河流域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35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的战略目标,聚焦自治区党委确“建设河段堤防安全标准区、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区、黄河文化传承彰显区”的战略定位和“保障黄河安澜、保护修复生态、治理环境污染、优化资源利用、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城镇布局、保障改善民生、加快生态建设、发展黄河文化”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推进大气、水体、土壤等自然生态保护领域立法工作,制定出台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十)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83.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保护区保护,完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执法监管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严惩重罚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各类违法行为。

(二十)加强司法保护

84.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监管责任。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的民事责任。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积极妥善化解和办理涉及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纠纷和案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长效整治,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侦办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设,依法办理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案件,强化民族品牌、驰名商标、创新技术的司法保护。

(二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85. 组织开展保护母亲河法治宣传活动,以民法典、环保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做好政策解读和法治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传播黄河流域法治文化理念,加快生态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障改善民生等法治知识普及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环保意识。主动对接“一带一路”重大战略,依法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涉外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经营发展、自我保护的能力。

九、加强党对法治宁夏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86.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干部学院的必修课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

(二十)推进依法执政

    87.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88.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二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89.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组织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法学专家学者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深入总结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炼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成果。

(二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90.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

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做好法治宁夏建设的规划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市、县(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全面准确贯彻本规划的精神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要加强督落实,推动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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