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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果
发表时间:2024-03-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单位

自治区司法厅

采纳汇总情况

共征集到2条意见建议,采纳0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0条。

序号

原稿内容

意见

是否

采纳

采纳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1

第十条  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划定产区内砂石、建筑石料的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

银川矿产资源管理所:

建议修改为“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划定产区内砂石、建筑石料的开采区。”

原因:《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涉及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等空间治理内容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规定,不再在矿产资源规划中要求。

部分采纳

理由:合理划定产区内砂石、建筑石料的开采区,目的是为了控制在葡萄种植区周边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进而保护产区环境。相关内容已被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所涵盖,不再对砂石、建筑石料的开采区的划定进行单独规定。

2

第十一条  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产区内已建成的项目,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限期整改。

产区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

银川矿产资源管理所:

为保证产区及周边各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出现“一刀切”及行业、地域“垄断”,建议只限制在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禁止新建相关项目,种植区外新建项目经环评,如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则不再附加限制。建议将“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修改为“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

按照“先入为主”的原则,在划定种植区之前已建成的项目,是否需整改建议以环保部门意见为主,避免管理职责、权限交叉。“产区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相关职责在环保、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且相关管理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避免职责、权限交叉、法规冲突,建议不在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中再行规定。建议删除第二款、第三款内容。

部分采纳

理由:因各产区所在市、县区具体情况不同,考虑到产业发展实际,为增强可行性,由产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划定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同时,为了保护产区环境,保留第二、三款内容。

第九条 自治区对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域实行重点保护。

产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区保护和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划定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坚持统筹兼顾、有利于产区保护和保证酿酒葡萄质量的原则,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禁止向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水、大气、土壤造成污染和对产区保护造成影响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产区内批准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采取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扬尘、噪声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在项目竣工后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周边环境。

产区内已建成的项目,对水、大气、土壤造成污染和对产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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