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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及人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各市、县(区)司法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相关要求,推动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依法依规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人员,共同推进我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确保到2024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各市、县(区)司法局要根据所承担的本辖区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表》(附件1)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备案表》(附件2)。

二、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由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承担,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市、县(区)政府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切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确保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各市、县(区)司法局要认真审核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上报的数据,确保监督工作机构名称和人员信息完整准确。各设区的市司法局2024年3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备案表》及电子版报自治区司法厅。各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如有变动或调整,要按要求及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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