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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及国务院取消调整罚款事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1-2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各市、县(区)司法局:

10月27日、11月9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为推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决定的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行政复议清理工作部署和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我区涉及行政复议和国务院决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涉及行政复议和国务院决定相关政府规章、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集中在以下个方面:

一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清理中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废止。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将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四类情形。第二十三条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调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了调整,清理中要注意做好衔接,避免出现越权或者不当管辖。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原则上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同时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决定作了完善。清理中要注意做好衔接。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听证、调解、和解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制度规定,完善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细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行政行为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适用情形。

四是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制定的相关配套规定,要及时出台。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五是对本部门执行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务院决定中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的内容,提出修改或废止相关意见建议。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各部门要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决定,逐项研究清理。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决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要予以修改。

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  

、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结果请于2023年1130日前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审查译审处。

  

    附件:1.行政复议法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

          2.政复议法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1月17  

联系人电话及传真:0951-6038277,邮箱:nxba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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