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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全区司法行政工作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1-0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区直有关部门,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党委

为表彰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从事法治工作的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维护我区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充分展现新时代全区法治队伍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激励广大法治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干警新担当新作为,奋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与评选范围

(一)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90个“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0名。

(二)评选范围

“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社区矫正部门、监狱戒毒系统等处级(含)以下从事法治工作的单位及内设机构和组织

“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在编公务员、“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律师、行政执法及监督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以及从事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的个人。

    二、评选条件

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条件如下:

(一)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队伍建设成绩突出。领导班子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四风”,坚持民主集中制,信念坚定、团结协作,决策科学、干事创业,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法治工作队伍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堪称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模范集体。

2.体制机制健全规范,管理服务水平领先。突出政治引领,党建成效明显,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明显提升,党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体制机制科学规范,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各项基础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走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前列。

3.业务工作成绩突出,主要指标全区领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全面依法治、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和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5年来推动本单位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工作指标居同行业领先位置,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宁夏、法治宁夏作出突出贡献。

4.在参与重大专项任务等特别工作任务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紧急行动、反应迅速,勇于担当、措施得力,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或出色完成重大临时任务。

5.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社会形象整体良好。单位近5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未发生违纪违法、重大投诉、信访、舆情等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6.曾获得“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集体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二)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在统筹全面依法治、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立足本职、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宁夏、法治宁夏作出突出贡献。

2.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表现特别突出,在全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堪称全区法治建设的学习榜样。

3.在防止事故、抢险救灾、预防犯罪、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关头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闻令而动、挺身而出,勇于担当、措施得力,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或出色完成重大临时任务。

4.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为人正派、作风优良,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5.曾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个人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负责全区的评选和审核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见附件1

各地区应成立相应市级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推荐和审核工作;厅直各部门由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评选名额分配见附件2)。

四、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要求。

(一)组织推荐和单位公示。推荐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推荐评选,通过民主推荐,政治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拟推荐对象,并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各推荐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事迹等进行审核,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报市级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材料等。先进事迹材料分为综合表现和主要业绩两部分: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业绩要写明其工作成绩在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平,以及本人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炼,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二)初审和级公示。评选机构对各推荐单位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

推荐对象由推荐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根据需要征求生态环境、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审计公安、民政等部门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在审计和稽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有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等行为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予推荐。各市级推荐单位按规定要求在市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1120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5)、《全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7)、《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要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客观真实地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评选表彰推荐工作联系表》(附件9)10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市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市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的先进个人需另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6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三)复审和全区公示。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全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下发表彰决定。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下发表彰决定对获得“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给予一定奖励。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六、工作要求

1.评选推荐的重点是基层一线单位和个人。不推荐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分配名额的20%。

2.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廉洁自律情况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拟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3.严肃推荐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可安排实地考察。各地要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如发生违纪违法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七、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99009

(二)自治区司法厅

    : 岳晴岚  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26号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传真):(095141152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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