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规字〔2021〕16号)规定,经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自治区司法厅复审、自治区公证员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且公示无异议,同意刘文等6人晋升公证员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具体名单如下:
一、晋升三级公证员职称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1人)
刘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1人)
马淑珍
二、晋升四级公证员职称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1人)
马 娟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1人)
孙君燕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公证处(1人)
张七妹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卫民公证处(1人)
王 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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