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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发表时间:2021-12-02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0号)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宁夏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送审稿)》),现将起草情况及具体内容作一简要汇报。

一、《实施办法(送审稿)》起草背景

2021 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将《宁夏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实施办法(送审稿)》在全面贯彻《条例》精神的基础上,将《条例》相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细化和一定的创新,突出理解性和操作性,确保有效推动《条例》的各项要求在我区落地见效。

二、《实施办法(送审稿)》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1号令)、《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3号令)、《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3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于2021年4月初起草了《宁夏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实施办法(送审稿)》起草过程

宁夏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11日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38家单位和法律顾问进行了征求意见,各单位共书面反馈意见36条,经过对这些意见建议的认真梳理、逐条分析,采纳23条,吸收采纳2条,未采纳11条,主要是县级医保部门要求对行政执法程序相关规定在本办法中予以细化,但国家和自治区已有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文书管理规定,因此不再重复进行明确。

四、《实施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主体结构与《条例》保持基本一致第一章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将医保基金监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细化了基金监管机制、基金监管执法体制、基金监管能力建设的内容;明确了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同时提出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监控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基金监管具体工作等内容第二章,提出了经办机构提供标准化服务,即时联网结算和一站式办理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经办机构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对经办机构建立对账制度、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定期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相关情况提出要求;对《条例》的创新,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药品和医用材料、建立进销存台账进行了规定,同时增加了应当严格掌握各种药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及检查和治疗项目的适用范围,强调不得将特殊检查检验项目等列为常规检查等内容。第三章,对《条例》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进行了归类和整合,共十七条:对部门间建立监督检查的协同机制进一步细化;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基金监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创新的提出依托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智能监控系统,提升智能监控功能等内容。第四章,与《条例》处罚规定一致,明确经办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及存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等内容。第五章,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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