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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及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长城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的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加强长城保护利用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我区长城资源丰富、年代跨度大、修筑形式多样,现存战国秦、秦汉、隋、宋、明各代可见长城墙体1038千米,烽燧、墩台、关隘、城堡等长城单体建筑1225座,分布于19个市(县、区)。我区历来重视长城保护利用工作,不断夯实长城保护“四有”基础工作,提升我区长城保护管理利用水平。但是,我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市县政府履行长城保护主体责任还不到位,管理机构不健全、保护经费不足、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较为突出;二是长城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管控措施亟需加强,在长城上取土、取砖、攀爬以及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开矿、采石、挖沙、修建坟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我区长城里程较长、地处偏僻、保护难度较大,现行的人力巡查方式难以满足长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四是长城文化价值弘扬彰显有待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在长城文化研究方面还不够深入。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长城保护利用工作力度,相继出台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长城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为了加强长城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我区长城保护中的实际问题,依据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3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长城保护毗邻协作机制;二是细化长城保护“四有”工作制度,对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以及设置长城保护机构作出了规定;三是完善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建立了长城保护员的工作职责、补助经费以及培训管理等制度;四是强化长城保护管控措施,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五是建立长城文化传承体系,明确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理机制,细化了长城参观游览区申报、设立等内容;六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明确了长城执法巡查工作职责,建立了长城资源资产报告、公益诉讼以及协同配合等制度;七是对攀爬长城以及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修建坟墓、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的审查过程和审查意见

《条例(草案)》送审稿是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起草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后,我厅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工作程序,将《条例(草案)》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并将草案分送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为了提高《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先后赴陕西、河北、内蒙开展区外立法调研,并深入银川、吴忠、固原市广泛听取了相关单位负责人和长城保护员的意见建议。同时,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审定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论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征求了国家文物局、甘肃省文物局、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的意见,并分送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7个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会签。经我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现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拟采取的措施符合我区长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结构、体例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我厅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