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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3-31

自治区本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0901001000

发展改革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有效期内。

    第四十八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分工依法受理、处理相关投诉,不得推诿、延误。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五十一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前款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2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092600100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3

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裁决

090400100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国务院令第569号修改)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自治区、设区的市

4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0912001000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内容需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土地登记权的机关申请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可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也可以经县级(含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乡

  

  

5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0912002000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宁政发〔2007〕33号)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第九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协调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45日。

依照前款规定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当出具协调情况证明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和裁决。

第十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裁决。

第十二条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情况证明书;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自治区

6

勘查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0912003000

自然资源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1.自治区(勘查范围争议裁决

2.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7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0903001000

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8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0903002000

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9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的处理

0903003000

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10

对教材编写者对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初审及审定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申诉

0903004000

教育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教育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自治区

11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0909001000

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1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0910001000

财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行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8号)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13

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

0908001000

民政

部门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26号)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14

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0920001000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15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0916001000

河道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

16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0922001000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