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修订草案)》发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纪委监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共165家单位征求意见。
77家单位和个人回复意见,其中60家单位无意见,17家单位提出113条意见。采纳39条,未采纳74条。未被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一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逻辑,三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