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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10-25   来源:宁夏司法厅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司法部第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于1025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0250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 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我区13个放宽地方(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中宁县、红寺堡区)合格分数线160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

(一)报名及交费标准

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0月25日0时至10月29日24时。通过2021年客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和通过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我区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交费标准为120元/人。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二)考区设置及选择考区

结合目前我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2021年我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设置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4个考区。2021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1年主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2020年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黑龙江省、福建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考区因新冠肺炎疫情形势,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已在黑龙江省、福建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工作、生活的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可以选择在2020年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者黑龙江省、福建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三)准考证打印

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16日至112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21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该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我区各考区根据参加纸笔考试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场。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四、其他事宜

应试人员参加主观题考试,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各考区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自我防护,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应试人员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其他未尽事宜,请登录司法部网站查看相关公告。

咨询电话:

司法厅:0951-4110472 0951-4110426

银川市:0951-5556689

石嘴山市:0952-2017021

吴忠市:0953-2122148

固原市:0954-2081386

中卫市:0955-7068818

报名期间咨询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北京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或88177422。

凡涉及网上交费事项,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话咨询:95188。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司法厅纪检监察组电话:0951-4113492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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