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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征求结果
发表时间:2022-06-0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汇总表

  

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单位

自治区司法厅

征求意见单位

70家)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办自治区政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区)人民政府等共计70个单位意见,56个单位无意见,14个单位共提出28条修改意见,采纳20条,未采纳8条。

采纳汇总情况

56个单位无意见,14个单位共提出28条修改意见,采纳20条,未采纳8条。


  

序号

原稿内容

部门意见

是否采纳

采纳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1

第十条第二款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意见:建议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单位应当......”。

采纳

第十条第三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2

第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意见:建议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未采纳

理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在条例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停留在专门的文字表述形式上,而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及要求体现在条例的具体内容中。例如条例第四十九条体现了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条例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权利义务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已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题论证会、内部审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反复调研论证,体现了民主、平等、公正、法治等方面的价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六十七、六十八条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范文明执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本条例草案不再照抄照搬

3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等,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责任。

自治区党委编办意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法律授权政府部门的外向型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并不能涵盖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将“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内容删除。

采纳

已删除相关内容,删除后不再涉及所提意见的具体内容。

4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力量,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督促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职责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自治区党委编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法律仅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权。如果本次修法不涉及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授予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建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督促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第四十八条“开发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再斟酌。

采纳

已删除相关内容,删除后不再涉及所提意见的具体内容。

5

第五条第二款  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矿山安全监察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发改委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均已明确,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删除。

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以及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

第十五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公开报告和举报的途径、方式,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自治区发改委意见: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公开报告和举报的途径、方式,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的内容,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公开报告和举报的途径、方式,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节假日值班值守制度”。

采纳

第十五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政务热线、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7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统计分析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规律,完善事故预防机制,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作出事故风险提示,并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发改委意见:建议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统计分析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规律,完善事故预防机制,并定期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内容,修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计分析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规律,完善事故预防机制,并定期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

采纳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作出事故风险提示,完善事故预防机制,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8

第五条第二款  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矿山安全监察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工信厅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采纳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以及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

第四十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职责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自治区工信厅意见:第四十八条中关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开发区、工业园区……”。

  

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已有相关规定,条例草案不再赘述。

10

第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意见: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采纳

第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并在本单位公示

11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意见:特种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有明确定义,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特种设备”修改为“设备”。

未采纳

该条款中的“特种设备”的表述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12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意见:建议将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应当及时报告。”的内容,修改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采纳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已作出明确规定,本条款不再赘述,已删除相关内容,删除后不再涉及所提意见的具体内容。

13

第五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意见:建议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结合安全生产职责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监督”。

采纳

因条例中多条条款内容均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已将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整合后不再涉及所提意见的具体内容。

14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进行巡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意见:建议将第五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进行巡查……”的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进行巡查……”。

采纳

涉及安全生产巡查的相关事项,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宁党发〔201516号)文件相关规定即可,条例不再赘述。

15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意见:建议将第五十三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及时登记……”的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未采纳

理由:意见建议的内容存在缩小监管范围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了通过监督管理的方式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及时登记,还可以通过举报、报告等获得的线索来履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职责。

16

第五十条第二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资金保障、以奖代补、金融支持、评先选优、税收和保险费率优惠等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支持措施。

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建议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资金保障、以奖代补、金融支持、评先选优、税收和保险费率优惠等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支持措施落实”。

  

采纳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资金保障、以奖代补、金融支持、评先选优、税收和保险费率优惠等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支持措施

17

第五条第二款  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矿山安全监察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建议在第五条第二款删除生态环境部门。

采纳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以及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8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建议在第二十五条增加“行业有关法规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纳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行业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9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根据投保单位需求,为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宁夏银保监局意见:建议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根据投保单位需求,为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修改为“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根据投保单位需求,协助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等事故预防工作”。

采纳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根据投保单位需求,协助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2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宁夏银保监局意见:建议在“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增加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具体实施部门。

未采纳

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21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旅游者疏导工作。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意见:建议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A级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

未采纳

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将“旅游景区(点)”修改为“A级旅游景区”,存在缩小监管范围的情况,可能形成监管漏洞。

22

第四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宁东管委会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载明:授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核心区(灵武市宁东镇全域、煤化工园区和临河综合项目AB区,总面积800平方公里)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其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采纳

第四条第四款 授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核心区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3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将“托育机构”纳入条例,可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场所中,增加“托育机构”。

采纳

第三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以及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场、机场、车站、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商业楼宇等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第四十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一年不少于两次演练。

第二款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保证师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学用途外,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的危险性活动。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必须与水源地、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4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动火、临时用电、挖掘、建设工程拆除、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意见:关于“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应当依据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及现场确认,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不应当仅仅是进行内部审批程序。

采纳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5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旅游者疏导工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意见:关于“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旅游者疏导工作。”的内容,建议增加“必须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内容,因为旅游预测预报不能等同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只预测无预案不符合有关规定,必须有预案。

采纳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旅游安全措施,做好旅游突发事件预测预报和旅游者疏导工作。

  

26


吴忠市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关内容补充到《条例》有关条款中。

未采纳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百一十四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职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条例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27


吴忠市人民政府意见:建议补充“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严把高危建设项目入园,有效降低园区整体安全风险”。

未采纳

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不再赘述。

28

第五条第四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吴忠市人民政府意见:对第五条第四款中应依条例法规明确授权园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行使检查处罚、复议、应诉等职权职责。另外在条款中规定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应该明确监管行业单位名称、职责,便于落实监管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

未采纳

理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2021〕93号)明确规定:全面推行“管委会+公司”模式。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履行经济管理和投资职能。按照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一体发展的要求,逐步剥离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统一交所在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职能由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涉及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的具体事项,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文件相关内容即可,条例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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