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预决策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麻黄草管理 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麻黄草管理

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加快美丽新宁夏建设的必然要求。麻黄草产业是我区部分县区农民脱贫致富的主要方式,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事关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热切期盼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予以规范,保护这一优势资源。自治区党委、政府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势,作出了“制定麻黄草管理办法,对麻黄草资源进行全程监管”的重大决策。做好麻黄草管理工作是国家赋予宁夏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需要制定《自治区麻黄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予支撑保障。                     

   (二)新形势下保护麻黄草资源的迫切需要。随着国家对中医药发展力度加大,麻黄草中药材资源市场需求增大,农民种植积极性高,种植面积逐年增长。由于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滥种、滥采和私自买卖等问题频发,加之麻黄草经营企业良莠不齐,极易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人员用于制造毒品,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中药材资源保护形势变得日益紧迫。当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麻黄草种植、采集、收购、销售和运输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为更好地推广我区中草药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麻黄草市场秩序亟需规范。                     

   (三)更好地理顺监管体制机制。麻黄草全生命周期监管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能多有交叉,尤其是机构改革后,原监管部门职能调整较大,监管力量分散,有效整合难、职权不明晰情况突出,容易出现各部门都在管,都不管的情况。现行麻黄草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于2000年前后制定的通知和规范,适行条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管理体系与措施存在明显不适应,法律制度亟待健全。                                          

    二、《办法(草案)》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办法(草案)》框架为八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和种植,第三章采集管理,第四章购销管理,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二)《办法(草案)》规定的具体内容

    1、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责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麻黄草管理负领导责任并明确责任事项;二是梳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林业和草原、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麻黄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2、全环节管理麻黄草资源。《办法(草案)》规定,种植、采集、收购、运输麻黄草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以保护和有序开发麻黄草资源。对麻黄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对购销麻黄草实行收购许可证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麻黄草的收购许可工作。

    3、多项制度保障麻黄草资源利用。一是麻黄草资源实行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区域分布、种植面积、估算适宜采集量、采集主体和保障措施;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由各监督管理部门对麻黄草企业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或巡查,严防发生非法流失问题;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涉及麻黄草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4、涉麻黄草企业及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一是取得《麻黄草采集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面积、数量、时间、采集方式进行采集。采集的麻黄草,应当向持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企业、单位出售麻黄草,不得向个人出售麻黄草;二是取得《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向取得麻黄草采集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收购麻黄草,向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企业、单位销售麻黄草;三是运输麻黄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5、违反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