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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洁净的土壤不仅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还关系到国土资源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近年来,我区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严把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土壤环境质量整体较好,未发生因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和人居环境安全问题。但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工作基础薄弱,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填补我区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空白,保持我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为建设环境优美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法治保障,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体制;二是突出土壤污染防治源头治理,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细化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三是明确“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规定了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具体内容;四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自《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明确分工,落实保障,在全区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生态环境厅多次邀请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宁夏大学的有关专家学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研究讨论《条例(草案)》,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后,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地方性法规审查工作程序,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并征求了生态环境部意见。《条例(草案)》经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11个部门会签同意,于2021年7月15日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就《条例(草案)》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起草思路。《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要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我区土壤环境安全。二是充分借鉴区外先进立法经验,凸显宁夏特色,细化完善相关条款,让《条例(草案)》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为总体思路,采取了分类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管控措施,注重推进大气、水、土壤协同共治。

(二)关于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我区土壤环境总体上比较安全,土壤污染重于“”。因此,《条例(草案)》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措施;分类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进行规定,加强对农业生产活动中土壤污染预防。《条例(草案)》还针对我区土壤环境特点,规定了对戈壁、沙漠、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进行保护,预防土壤污染。

(三)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条例(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义务,细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和内容。对建设用地土壤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农用地土壤建立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同时考虑到土壤污染治理任务、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